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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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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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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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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前景展望

    作者:王赛德 罗清和 钟坚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本报告是对汕头经济特区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前景展望。报告从六个方面对汕头经济特区的发展状况及前景做了分析:介绍了汕头经济特区的决策与创办;说明了汕头经济特区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汕头经济特区的主要功能区;分析了汕头经济特区发展情况;指出了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汕头经济特区未来发展前景。

    汕头自创办经济特区以来,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和侨乡优势,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国民经济取得较快发展,社会文明取得长足进步。当然,汕头经济特区发展也经历了风雨和挫折。回顾汕头经济特区创办和建设的历史,总结汕头经济特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展望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前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汕头经济特区的决策与创办

    (一)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

    汕头市区古为滨海冲积地。宋时已形成村落,属揭阳县。元代光华埠一带已有较大渔村,称厦岭。明初设蓬州守御千户所,嘉靖年间置澄海县时随属澄海。因是沙脊向海伸延,百姓设栅捕鱼,称沙汕。清康熙年间建沙汕头炮台。雍正年间简称汕头。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对外开市。1919年冬设汕头市政局。1921年7月成立市政厅,与澄海分治。1930年准予设市,隶属广东省政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重新建制,设立潮汕专区。1953年,汕头与惠阳、兴梅专区合并为粤东行署。1956年,与兴梅合称汕头专区,治所设在汕头市。1965年,与兴梅分设专区,汕头及下辖县称为汕头专区。1980年,改称汕头地区。

    1983年7月13日,汕头地市合并,汕头市为省辖市,下辖揭阳、饶平、澄海、南澳、潮阳、普宁、惠来、揭西、海丰、陆丰、潮州市10县1市及安平等5区。

    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决定调整潮汕地区行政区划,设置汕头、潮州、揭阳3个地级市。汕头市总面积206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10平方公里。

    2003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3]11号),批准汕头行政区划作出重大调整:潮阳、澄海撤市建区,原市区5个区调整合并为3个区,其中河浦、达濠两个区合并为濠江区;升平、金园两区合并为金平区;龙湖区保留,将原属澄海市的外砂镇、新溪镇划归龙湖区;澄海市撤市设区;潮阳市撤市分设潮阳、潮南两个区。历经多次变动,潮汕地区的行政、文化和经济中心逐渐向汕头转移。汕头逐渐超越了古老的潮州城,成为影响粤东地区发展的重要城市。

    目前汕头市辖金平、龙湖、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六个区和南澳县,总面积2064平方公里,总人口500.82万人,其中市区1956平方公里,人口493.58万人。

    表1 汕头市行政区划(2007)

    (二)汕头经济特区创办始末

    1979年6月6日,中共广东省委向中央呈送了《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建议“在深圳、珠海和汕头试办出口特区”。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指出:“关于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的问题。”

    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提出:“汕头、厦门两个特区,可先行进行规划,作为准备,逐步实施。”并正式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确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的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198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1]27号文件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汕头经济特区“目前应建成以加工出口为主的,同时发展旅游等行业的特区”,并“利用外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主,在进口生产资料及交纳所得税方面,也可享受特区的优惠政策。

    1981年11月21日,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以粤发[1981]75号文正式批复同意在汕头市区的龙湖片区试办经济特区,面积1.6平方公里,港口预留区1.7平方公里,农业发展区19.3平方公里。

    1982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在汕头市郊龙湖划出22.6平方公里土地,建立汕头经济特区。

    1983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在汕头市达濠广澳一带划出30平方公里土地,建立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片区。

    1983年7月20日,汕头市被国家列为开放城市。

    1984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中发[1984]13号),指出汕头市的市区“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也按十四个港口城市的政策办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1984]国函字167号文正式批复汕头经济特区的区域面积扩大为52.6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