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
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家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1~1996年期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在沿海省市先后设立了天津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广州、大连、海口、厦门象屿、张家港、宁波、福州、青岛、汕头、深圳盐田和珠海14个国家级保税区。此后,中国又先后设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中国保税区在对外开放、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国家级保税区的设立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特区。保税区是在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1990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在靠近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带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中国设立保税区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海关保税等独特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198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1]27号文),指明“海关对特区进口的货物、物品,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特区和非特区的分界线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之后,凡经批准进口供特区使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除烟、酒按最低税率减半征税、少数物品照章征税外,其他均免征关税。特区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应按一般进口的规定办理。在分界线未建好之前,按海关暂行办法执行。”可见,中央建立经济特区的基本政策立足点是通过关税优惠,吸引外资,创办出口型工业。通过对管理线“一线”和“二线”实施监管,形成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运作模式。
1986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建成“二线”检查站正式启用,成为分隔特区内外市场、货物、人员进出的管理线。但当初设计的关税优惠政策并未得到完全实现,深圳也未成为特殊关税区。
1987年7月,广东第一次“对外加工装配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会议提出要走出改革开放的新路子和新模式来。会后,深圳市提出建立“出口加工区”的想法,并向正在深圳考察的国务院领导作了汇报,得到支持。同年12月25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决定在与香港接壤的罗湖沙头角镇设立“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
1988年7月,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是国内第一个保税区管理法规。
1990年6月,为推动浦东新区的开发,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种新模式正式产生。
1991年5月,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天津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等3个保税区。
199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洋浦经济开发区,享受保税区政策,成为中国唯一享受保税区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
1992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广州2个保税区。
1992年10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口、厦门象屿、张家港3个保税区。
1992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宁波、福州、青岛3个保税区。
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汕头保税区。
1996年9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
1996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珠海保税区。
到1996年底,除了赋予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保税区政策外,全国先后设立了15个保税区。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15个保税区均先后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全国15个保税区批准面积41.32平方公里,围网面积达到36.32平方公里。目前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中国15个保税区均分布在沿海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7个省和2个直辖市。其中广东省最多有6个,深圳市有3个,福建省有2个。中国保税区都位于沿海港口城市,面积最大的保税区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面积有10平方公里,面积最小的保税区是深圳沙头角保税区,面积有0.37平方公里。
表1 中国15个国家级保税区基本情况
所谓保税区是指一个国家在边境或其他地方划出一个特殊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在海关的监督下,对进出口区内的货物免征关税,具有以下一些政策:
第一,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