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
改革开放30年中,大量农民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称得上是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截止到2006年,农村外出劳动力的规模已经达到1.32亿人,并且其中超过80%进入城市就业,为中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和一系列相关福利制度的存在,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就业、各种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方面并不能受到与城市本地居民相同的对待。工资水平低、劳动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劳动权益缺乏保障成为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基本特征(李路路,2003),也由于这一状况,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福利状况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近几年,农民工福利状况的政策背景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特别是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进入公平流动的阶段(宋洪远等,2006),一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另一方面开始推进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多项措施,例如开始着手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以及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与农民工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变化同时发生的是劳动力市场长期供求关系的根本转变。从2004年开始,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出现“民工荒”,并逐步蔓延到其他地区。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到劳动力有限剩余的转变正在发生(蔡昉等,2006),这种劳动力的“供求法则”也将进一步推动政府政策从忽视劳动者向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向转变。
那么,当前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福利情况到底现状如何呢?这对于逐步改善城市农民工的福利水平是一个基本问题。不过,由于数据缺乏等原因,目前关于城市农民工的相关研究并没有给出一幅非常清晰的图景。本章将尝试利用2006年国家统计局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专项调查数据,从最低工资覆盖、劳动时间、工资拖欠和住房等四个方面对城市农民工的福利现状进行全面描述,同时结合城市农民工的福利状况的影响因素研究来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
一 所用数据
2006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城市农民工专项调查在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方面收集了丰富的信息,为本章能够全面分析农民工的福利状况提供了可能。在本章的分析中,我们使用了该专项调查在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和甘肃等10个省(市)的数据,总样本量为12206人。
在对于农民工福利状况的分析中,分析集中在以劳动工资收入为主的农民工,并且本章中农民工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受雇于单位的固定岗位农民工;另一类是并不受雇于固定单位但是仍以工资收入为主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包括有一技之长而独立工作的农民工和依靠体力劳动或提供服务来获取报酬的农民工。需要注意,对于自己出资做小生意的业主型农民工或小摊小贩,其福利状况的决定因素与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农民工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这部分农民工并不在我们的分析范围之内。表11-1显示了样本数据的主要指标即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培训、收入、职业、行业、所有制和地区特征等方面的基本分布情况。
表11-1 主要指标的描述统计
二 农民工最低工资覆盖、劳动时间、工资拖欠和住房的基本状况
(一)最低工资覆盖
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是从1994开始实行的,目前全国31个省份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表11-2显示了样本省份最低工资的水平、最低工资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劳动报酬中的比例和城市农民工的最低工资覆盖情况,从中可以看到若干特点。
表11-2 城市农民工的最低工资覆盖情况
第一,各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低,均没有达到劳动部所规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的水平。而且,最低工资水平的区域差距较大,最低工资最高的是深圳市810元,而湖北省的部分城市的最低工资仅320元,分区域看,东部的最低工资水平总体较高,中西部的最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
第二,从全国范围看,工资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的城市农民工比例达到了11.67%,并且最低工资的覆盖率区域差异较大。东部和中部的最低工资覆盖率情况较好,工资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的比例大多在10%以下,不过中部省份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的农民工比例较低与其最低工资水平本身较低不无关系。西部省份的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