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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新进展

    作者:王雄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

    2008年,教育部与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进行了适度改革。教育部在明确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招生政策与程序的公开性方面有了显著改进。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新高考方案出台程序、政府依法规范学校、招生中的平行志愿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改革,有利于高考制度改革向公开、公平与公正的目标迈进。

    Abstract: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local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carried on the enrollment system reform of gene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oderately in 2008.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n responsibilities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and the publicity of enrollment policies and procedures,Ministry of Education promoted significant ameliorati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each province also took effective reforms on the issued procedures of new project for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standardizing schools legally,parallel application in enrollment and other aspects,which will facilitate the reform of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striding to the open,fair and just aim.

    2008年1月29日,教育部发布《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1]这是近六年来最早的一次。《规定》吸取了各方建议,对招生制度作了一定的改善,开启了本年度的高考制度改革。关于“新高考方案”的制定方式,安徽省采用了听证会的方式。随着各省高考招生政策的出台,“平行志愿”政策的平稳实施,成为引人注目的亮点。

    一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改进

    对比2007年与2008年的两个《规定》,发现2008年的《规定》有11处比较明显的变化,其变化涉及高考改革与实施中的政府责任、学生权利、考试的安全与保密、考生资格认定、评卷过程的科学管理,以及高校录取过程公开透明的问题。可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职责从“笼统”到“具体”

    2008年《规定》分别在第3、14、20、23条中,增加了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当承担的任务,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如第3条要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担负起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职责;第14条加强相应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的保密工作;第20条要求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考生资格、考试保密和评卷过程都曾在过去几年高考中出现过问题。如“考生资格”涉及“高考移民”、“加分资格违规”。“考试保密”涉及“泄题”、“舞弊”等问题。2007年北京市高考语文考试时间刚进行到一半,部分知名网站已赫然出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省市的高考语文作文题。因此,2008年的《规定》对保密问题作了详细说明。2007年6月26日,安徽省高考文科综合成绩出现统计错误,已发出的高考成绩单紧急换发,文科录取分数线重新划定,安徽省考试院向全省高考学生和他们的家长表示歉意。这一事件为“高考评卷”的公正性敲响了警钟。因此,新的《规定》特别增加了评卷过程的要求,以保证高考尽可能在公平、公正轨道上正常运行。

    (二)考生资格与行为从“道德判断”到“依法判断”

    以往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考生资格都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方面的规定。由于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比较困难,因此,历年都有两条具体的“警戒线”,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②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道德品质恶劣”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容易被歪曲利用。今年的《规定》对此作了修改,“警戒线”的具体内容是:“一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这一修改的重要意义是剥夺一个学生的考试权,开始由道德判断向法律判断转变。

    另外,200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在《考试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成为依法治考的临时性、替代性依据。

    (三)招生录取从“暗箱操作”到“阳光工程”

    随着各地招生权力的扩大,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需要相应的举措加以限制。为此,《规定》大力推进“阳光高考”,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录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使招生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第一,对招生简章的规定。要求高等学校须于每年的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各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应司局应当对各高校的招生简章进行审核,以保证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这一规定增强了对学校发布招生章程的监督力度,确保高校发布招生章程工作更加真实、合理、规范,从而保护了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招生计划的规定。“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