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一 2012~2013年度贵州地方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工作
1.重新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2012年,贵州省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目标,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质量逐步提高,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案16件,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制定《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重新制定《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顺利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8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人大抓紧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要作出修改或者废止。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共涉及18件法规33个条款的修改,其中修改了9项行政强制措施,删除了4项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了12项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如下:一是关于地方性法规中增设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修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经过清理,全省有11件法规中增设的查封、扣押、封存、暂扣(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这一规定,它们分别是《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是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强制拆除、强行清除、强制处理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修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经过清理,全省有8件法规中设定的强制拆除、强行清除、强制处理等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这一规定,它们分别是《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对于上述行政强制执行,考虑到如果直接删除,既不利于实际工作,也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清理要求,分三种情况作出了处理:一是将部分强制拆除、清除等直接强制修改为间接强制,即代履行;二是将部分强制拆除、清除等行政强制执行删除,修改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清除;三是将部分行政强制执行删除,修改为行政处罚。
另外,因贵州省已经完成撤地建市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设在两地区的工作委员会已不存在,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
2.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规章
2012年制定规章4件、废止1件、修改8件,新制定的规章包括《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