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2012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本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目标,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质量逐步提高,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案16件,批准贵阳市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2件;继续加大法规清理和修改力度,坚持立、改、废并重,修改地方性法规3件,集中清理修改18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大方面,为促进贵州省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推动文化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索,不断深化认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立法程序更为规范和科学;将立法决策与全省重大决策相结合,紧紧围绕三方面来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 以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谋划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是一个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决策行为,直接影响着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这一重要属性要求地方立法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规划;从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更多地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及时地适应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自觉地将各项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去审视、去把握,根据省委的工作重点谋划立法、推进立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的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活动中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作为开展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地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省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同步、与改革决策同步,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综合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功能,不断完善制度体制机制,以立法引领发展、推进改革。
(二)着眼于转型跨越发展,突出抓好经济立法
经济发展是民生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造财富,才能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雄厚的物质经济基础。贵州省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实现后发赶超是贵州省现阶段发展的根本主题。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立法活动中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稳中求进、提速转型”的总基调、总目标,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国发2号文件等重要精神,把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加快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三农”工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保障贵州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2012年审议并通过的经济类法规包括:《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等,《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也已经通过常委会一审。
(三)坚持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系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活动。遵循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内容上坚持不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坚持行为与处罚相适应,不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始终坚持“不越权、不抵触”原则,严把法规合法关。注重法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