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
医改中我国农村卫生院面临多元选择:是向农村建制乡(镇)“政府办”卫生院,还是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是提升为医院,或转制为护理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作者就其产生背景、发展导向、运作变数等做了务实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应对的建议。
Chinese rural hospitals are facing multi-choice in medical reform:will it be rural institution countryside(town)“government-based”hospital or turn to be urba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Will it upgrade to hospital or turn to be other health agency such as nursing home?The author makes some analysis investigations and proposes coping suggestions about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hospitals,development targeting and operation variance.
农村卫生院自1958年在联合诊所的基础上组建50年来,在以人为本,维护和增进农村居民的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认它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枢纽”,被誉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三大支柱”(基层组织、卫生队伍和健康保障制度)之一,并为国际社会所赞赏。
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中,农村卫生院面临多元选择:是向农村建制乡(镇)“政府办”卫生院,还是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是提升为医院,或是转制为护理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何去何从,备受关注。
2008年年初,《中国卫生》记者丁珠林就此采访了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副司长张朝阳,回答是“新老问题集于一身的乡镇卫生院,正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因此引发作者的思考,就此做一点探索。
一 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农村卫生院当前处于“十字路口”,面临多元的选择?主要是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医疗卫生需求的提高。在“争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过程中,党中央明确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要关注民生,做到“病有所医”,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这种形势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增长。农村卫生院以何种服务内容与方式来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就成为一个问题。如从群体来说,过去是防治急性传染病为主,即“第一次卫生革命”;如今是防治急慢性病并重,重点逐步向防治慢性病转移,即“第二次卫生革命”。从个体来说,过去是满足“有医有药”,如今是“择优就医”。
二是行政区划的调整。改革开放前,全国行政区划是以县、乡、村建制为主,如今在城镇化、城市化的推动下,县改区、县改市、撤乡并镇,农村卫生院有的保留为建制乡(镇)卫生院,有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的转制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从1978年的55016个减少到2006年的39975个(建制乡镇数为34675个)。
三是交通条件改善。全国96%的村通了公路,道路条件也大为改善,有的地区(如苏州)村村通公交,私驾车越来越多,改变了水网地区摇船、丘陵山区人抬、平原草原地区马拉运送病人的状况。在“择优就医”的竞争环境下,出现就诊分流的趋势,分级分工医疗的制约条件和卫生院的“守门”作用相对弱化,甚至国内出现取消农村卫生院建制,实行县、村两级网的观点。
四是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按户籍人口统计有9.4亿人,而居民地统计,约7.5亿人口,也就是说约有2亿人进城务工。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成为经济开发区,跨区域密集聚居,出现城乡结合部。同时,老龄化日益突出。2007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53亿,占总人口的11.6%。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提示卫生资源不能按户籍人口,而应按实际居住人口配置。
总之,农村卫生院面临多元选择,何去何从,这是政府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 发展的基调
“发展是硬道理”。农村卫生院在变革中该朝何方向发展?重温文献,就可得知中央对农村卫生院的发展方向是有主见的。
1.建制乡(镇)卫生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2002年10月19日,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
2.非建制乡(镇)卫生院
上述《决定》同时明确:“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对此,卫生部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315号,2002年12月18日,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所、村卫生室,或转作它用。”
3.县(市)改区和县级市的农村卫生院
中央虽无十分明确的指示,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2006年2月21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精神,县(市)改区后的农村卫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市的卫生院,理应转型,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