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
2008年3月11日,我国第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拉开了序幕。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开始了机构的重新整合并对职能进行了调整,走向“大卫生”的路径。2008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公布,它们正在对“三定”方案(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进行研究,待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布。
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透露,此番机构改革方案所涉及的部委,当前已基本完成“三定”方案。各部委在完成“三定”方案之后,需先上报中编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的正部级办事机构),经协调审定之后,再报国务院审批。人事安排方面,需待“三定”方案经过国务院审批后,相关人员才能到位。
一 “三定”方案是重中之重
大部制改革就是要解决职能的有机统一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两个机构“合”在一起。职能的有机统一主要体现在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制约上。目前,这一过程还处于探索之中。只有解决了职能的有机统一,确定了原则性的框架,才能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行系统。而中央和地方权责划分、省与市县权责划分也急需界定清楚,否则即使给予充分的探索时间,也不能把原则性问题有效落实。
从原则性框架到具体职能的重新界定都需要经过一个摸索、调节、整合的过程,这些最终体现在具体的“三定”方案之中,也是为什么人们对“三定”方案如此关注的原因。换言之,只有尽快确定并落实“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才能使大部制真正进入实质性阶段和“可操作”状态。
按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药监局“归口”卫生部管理。因此,卫生部“三定”方案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如何调整和理顺交叉职能。“三定”方案必须尽可能实现机构改革原则,即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卫生部负责卫生政策、卫生标准、药物制度等政策制定,药监局负责卫生和药品领域的监管和执法。
此外,由于药品监督在省级以下的地方都是垂直管理,那么,在地方上如何处理两个政府部门的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体系不同的“对接”难题。可以说,在中央层面整合还相对容易,在地方基层却面临比较复杂的局面。因为全国药监系统是省级以下由省药监部门直管(区级没有药监部门),而且只到市和县层面。但卫生监督则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管,区级也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
除上述政府部门的整合外,“大卫生”方案还需要厘清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能。改革前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所属的卫生监督所。该部门现在是事业单位性质,履行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卫生监督和执法职能。同一地方一般还存在各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的“稽查大队”。如何整合一个县内的两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是否存在重复执法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分析,“三定”方案可能会给出一些指导原则,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特点自行调整。但最有可能的是省级调整管理体制,即省级药监局“合并”进入卫生厅,省级以下暂时不调整。
此外,卫生部门还具有“办医院”的职能。如何体现本次机构改革的决策、监督分立精神以及怎样监管医疗机构,将是“三定”面临的难题。
二 大部制推动医改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卫生部整合国家药监局后,要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监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不难看出,改革后的卫生部整合了政策制定的职能,药监局则合并了之前和卫生部门交叉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能。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部分职能也将被整合——工商总局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质检总局的食品部分职能都将划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也将划归卫生部。由此,卫生部将成为统揽医、药、食品、公共卫生四大领域的“总管家”。
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目前面临的最主要任务就是推动医药体制改革顺利实施,而卫生部能够直辖医、药、食品、公共卫生将为顺利实施医改创造条件。
在已经公布的医改方案中,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将成为支撑该方案的“四梁”。卫生部整合上述部门调整出的职能后,组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