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
一 非公医疗的含义
非公医疗是相对公立医疗机构而言,它是指公立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从产权形式划分,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中外合资、外资开办的医疗机构,以及实际上民营控股的股份制医院等。
二 非公医疗发展的历史背景
20世纪50年代初期,非公医疗的主体地位逐渐被代替,经过“一化三改”、公私合营,到50年代末已经所剩无几。70年代城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国,非公医疗几乎绝迹。
70年代末,伴随改革开放,非公医疗又再次产生并得以发展。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医疗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赤脚医生的工作受到极大动摇。城市医院独家办、大锅饭、不核算,导致效率低下。思想解放呼吁在体制、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1979年1月1日,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钱信忠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卫生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卫生部又开展了对医院的“五定一奖”(即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济补助、完成任务奖励)工作,并开始尝试对医院实行“定额补助、经济核算、考核奖惩”,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浙江等省的五所医院被树为“典型”。
1980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医生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打破了国营公立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一统天下的局面,为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体制奠定了基础。
1984年8月,卫生部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这一时期产生了两个改革典型,一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协和经验”,二是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昆明经验”,在全国卫生系统备受推崇。由于过分强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疗机构开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医疗卫生部门的行业作风开始变坏,名医生“走穴”、药方里开出电饭煲等一系列医疗乱象随即出现。
1985年1月召开的全国卫生局厅长会议,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部署全面开展城市卫生改革工作;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5〕62号文),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1985年8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卫生改革中需要划清的几条政策界限》,作为更好贯彻62号文的补充性规定。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卫生部“三定”方案(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这一方案确定了卫生部的基本职能,要求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1989年11月,卫生部正式颁发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办法。医院按照任务和功能的不同被划分为三级十等,这一办法能更客观地反映医院的实际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医院在政府的控制下展开有序的合作和竞争。
1989年2月14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七五”时期卫生改革提要》和《卫生部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九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的政策。
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1989]10号文),文件提出五点:第一,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第二,开展有偿业余服务;第三,进一步调整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第四,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第五,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以副补主”、“以工助医”。其中特别强调“给予卫生产业企业三年免税政策,积极发展卫生产业”。
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规定,允许国内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997年,规定中方在其中股份不能少于30%,多数情况在50%以上,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2000年发布一个新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中方最低持股不低于30%,中外合资合作明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任何的变更必须要经过卫生部的批准。2008年1月1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又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