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社会调查制度 |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人民法院系统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为后来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更为此后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提供了直接依据;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1]。这符合我国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然而,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需要得到司法部门以及社会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意义上,这不仅是一项司法课题,更是一项社会课题。
结合贵州省的实践看,2008年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对“瓮安事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实施“三位一体”的帮教挽救活动,有条件地开展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在104名帮教对象中,有98.08%的帮教对象均已转化改好,有50名未成年人的违法或轻罪记录被消除,其中30人先后考上了大学或大专(2009年9人,2010年21人),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了推广瓮安帮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制定并提请贵州省“两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意见》;提请贵州省人大修订《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即(一条例、两意见、一办法),使贵州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从理念层面落实到决策层面、操作层面;从局部积极试验阶段走到全面实践阶段,从单项的尝试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使得贵州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例可鉴。
一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相关尝试
(一)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已有的相关尝试
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办法,激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此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规定得比较细致,其具体规定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有良好的悔过表现,经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未成年人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内容进行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受过刑事处罚报告义务,并由原审人民法院出具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被视为未犯过罪,其先前法律地位被依法恢复。相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其犯罪记录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该规定从制度形式上消除了犯罪记录对未成年罪犯将来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2009年1月,山东省乐陵法院在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指导小组确定为“前科消灭”试点法院后,迅速启动了该项工作,推动综治、法、检、公、司、人事、民政、教育、劳动、团委、妇联11个机关单位于2009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实施细则》。
以上两个试点的具体做法可以为贵州省实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瓮安事件”的经验积累
“瓮安事件”发生之后,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对参加该事件的违法青少年实施“三位一体”的帮教挽救工作,有条件地实施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试点工作,作为全国试点,贵州省瓮安县消除了“瓮安事件”中一些涉案青少年的犯罪记录。瓮安县对这些青少年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他们顺利回归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