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引言
对于居住在大中城市的经常出行上班的人们来说,“交通拥堵”已成为一个不仅熟悉而且印象深刻的词语。上班族们迟到、上学族们迟到、参加会议迟到、参加谈判迟到、紧急救护不及时、紧急救火不及时,都有一个常见且共同的理由:“不好意思,堵车!”可见交通拥堵已全面而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全国各大中城市,乃至部分繁荣的小型城市都因地制宜地出台了各种交通管理措施,以期缓解日益加剧的交通拥堵状况。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限制特定类型的车辆在特定时段进入城区、按车牌尾号以一定的规律限制车辆进入城区(或特定区域)、限制未达特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车辆进入城区、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通道、对小汽车实施限购或限制发放机动车车牌……这些交通管理措施统称“治堵”措施。鉴于这些具体措施的多样性、影响的深刻性以及各地“治堵”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迫切需求,本文拟从法律视角,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全国各地做法,对贵州省部分城市的交通管理“治堵”措施进行检视,以期有助于贵州省城市交通管理“治堵”措施的法治化。
一 城市交通管理“治堵”措施的法理基础
城市交通管理的一般性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等措施,通常是执行法律的具体行政措施,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即为依法行政。概观全国典型城市的城市交通治堵措施,在法律基础上,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机动车限购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机动车限购,也即特定用途的机动车额度有限配置措施,其规则适用时间通常为限购规定颁布之日后,对于该限购规定出台之前的人们购买机动车的行为,该规则即不能适用。一方面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公众对法规政策的信赖等法律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则客观上造成了先购买机动车人群(通常为先富人群)与后购买机动车人群(通常为后富人群)之间的购车权利的不对等。
正因如此,公众对机动车限购政策特别敏感,通常感觉是政府限制了公民购买权,进而限制了公民改善生活的权利。各地对机动车限购均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多在采取该措施前通过听证或民意调查的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机动车限行与依法行政原则
机动车限行,也即在特定时段和特定区域,针对特定车辆进行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通管制的权力,并规定了限行的程序。各地通常是在限行规定实行前,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该限行措施实行期间,给社会公众以合理预期。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程序合法、行政措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上述限行规定的发布及执行,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部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三)城市交通管理措施出台与公开、公平原则
现代行政法要求政府政策的出台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公开原则即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规定时,除国家秘密外,政策的内容、执行程序、执行依据、执行对象、执行情况等信息必须公开。公平原则,即每位公民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对待,应当有相对平等地获取利益或便利的机会。各地在涉及民生的城市交通管理具体措施出台前,通常会以征求意见或邀请公众代表进行听证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在政策出台前及时向社会发布,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四)紧急情况下受限车辆的通行权与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
不少城市在出台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同时,还规定遇有紧急情况,如家里有危重病人、孕妇急产等,在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后,可不受机动车限行政策的限制。这符合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之一;紧急情况下的机动车不受限行限制的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此外,总体上看,城市交通管理“治堵”措施实质上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结合、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并用、兼及行政程序法规和行政实体法规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 贵州省各地出台的城市交通管理“治堵”措施概述[1]
(一)省会城市贵阳出台的城市交通管理“治堵”措施
贵阳市为缓解日益拥堵的交通状况,2007年8月提出“畅通工程”,此后陆续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1.定期摇取在老城区一环内行驶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