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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情况研究报告

    作者:贾梦嫣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摘要:六年来,贵州省著名商标制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著名商标在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商标战略推进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其制度设计和实施中,还存在定位不明、立法不细、后续跟踪管理机制缺位、保护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著名商标制度的完善需要市场监管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联动。目前,出台适应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省内企业发展状况的评价指标、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性、加强对著名商标的质量监督等举措是完善相关制度的迫切要求。

    引言

    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市场内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的一类商标。学界普遍认为,著名商标是介于一般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著名商标是“微缩版”的驰名商标。

    地方立法是著名商标制度产生的基本依据。截至2012年6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经通过与商标相关的7个地方性法规、18个省级政府规章和6个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1]从立法例看,工商部门是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的部门。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效著名商标共32893件。[2]

    一直以来,学界在著名商标制度法律地位、认定方式和保护模式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尽管如此,著名商标制度在推进地方商标战略发展,提升企业利用、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著名商标制度正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贵州省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全面开始于2006年;2012年,《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为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但是,立法本身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因此,对制度实施六年以来的各项情况作全面梳理和总体评价,将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工作的开展。

    “法律制度乃是社会理想与社会现实这二者的协调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我们可以说它处于规范与现实之间难以明确界定的中间区”。[3]制度设计(静态的法)和制度实施(动态的法)共同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善恶与高低。在对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情况的研究中,本文选择了这样一种路径:分别对著名商标制度进行静态考察和动态考察,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围绕著名商标公信力和执行力等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为贵州省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现后发赶超提供参考。

    一 对贵州省著名商标制度的静态评价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政策演进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始于2006年,当年3月15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为贵州省著名商标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相关工作的全面展开。[4]

    2006年8月,贵州省政府发布《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5年)》,指出:“应大力实施品牌知识产权战略……在烟酒、以优势原材料为主的新兴支柱产业、中药、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重点实施品牌知识产权战略”,为贵州省品牌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提出了整体规划和目标,并确立了与著名商标相关的政府奖励原则。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为贵州省著名商标制度的深入发展营造了更为浓厚的氛围。

    近年来,著名商标制度成为推进省内商标战略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2011年,时任贵州省长赵克志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暨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并“尽快研究制定我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全省发展战略的不断调整、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和国发2号文件的深入实施,《暂行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需求。同时,贵州省签署的区域协作协议成员不断敦促贵州省制定新的《办法》,提升规范立法位阶,确保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2011年,《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被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经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多次研究修改并报请省政府批准,2012年3月15日,《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出台,此前颁布的暂行规定随即失效。

    至此,贵州省形成了以《办法》为基础性规定,以实施细则、各奖励办法和区域协作保护规定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著名商标制度体系。

    (二)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析

    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采取“总则+分则”的立法结构,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加丰富,立法技术更加完善。

    1.明确著名商标内外部工作职责,重申政府鼓励和奖励的工作原则

    (1)明确著名商标内外部工作职责。一是通过下放初审层级等方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内部管理职责。二是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