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
北京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出租汽车市场。作为首都重要的窗口行业,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出租汽车行业的贯彻落实,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有序发展、维护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和劳动关系的状况,就当前影响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提出若干看法和建议。
一 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概况
目前,北京市有出租汽车营运企业260余家,登记在册的出租汽车总量约6.7万辆,占全国出租汽车总数的6.1%,出租汽车驾驶员十万余人。在260余家出租车营运企业中,拥有出租车超千辆的公司有14家,这14家公司的出租汽车总量,约占北京出租汽车总量的80.6%;14家公司职工总数约占出租汽车营运企业职工总数的75.5%。在260余家出租车营运企业中,公有制企业比重不足总体的30%,14家大公司中公有制企业占35.7%。全行业农民工所占职工比例达到60%~70%,一些企业甚至超过了70%,郊区农民工所占比例呈上升的趋势。[1]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营运管理模式
1.经营模式
目前北京市登记在册的6.7万辆出租汽车分为公司化经营和个体化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公司化经营模式采取的是公司内部单车承包经营方式,即企业将合法营运车辆交给承包者经营,企业核定承包者的承包费指标,承包者按双方约定期限交足承包费,超过承包费的收入归承包者所有的一种经营方式,亦是公司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证金和承包金的经营管理模式。[2]公司化经营的特点是便于政府管理,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容易形成垄断经营。北京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基本上是公司制,这部分出租汽车约6.6万辆,占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绝对多数。个体化经营模式,即出租车公司之外的,个人申领营业执照[3],个人向管理部门直接缴纳相应管理费用的经营形式。个体化经营特点是个人投资、个人经营、个人受益,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经营权、产权、运营权的统一,但政府的管理难度较大,司机个体抗风险能力较弱,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这部分出租汽车在北京市仅有1000多辆。
2.政府的监管
出租汽车行业作为首都重要的窗口行业,政府对其监管力度很大,政府管理部门控制着出租汽车的特许经营权,从市场准入、运营价格、燃油费补助以及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的承包金(份钱)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驾驶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运营车辆单双班的比例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个体化经营的出租汽车[4],由各区县运管部门和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具体负责管理。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状况
随着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企业都已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相对稳定,但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1.劳动合同
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签订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由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制定的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承包营运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两个合同互为补充,同时生效,共同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多为3~5年。一些公司以政府规定的运营车辆的使用期限(车辆报废期)为标准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等同于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期限。目前,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还未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工资和劳动报酬
根据相关规定[5],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工资由劳动合同约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应支付给出租汽车司机的工资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完成承包定额后的劳动报酬两部分组成[6]。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月平均收入大部分在3000元左右,接近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见附件)。
3.工作时间
出租汽车驾驶员目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班从接车到交车为12个小时(有的双班是24小时换班),单班自由度大些,一般也要工作11~14个小时,基本是满月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