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0年09月 |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育机会公平则是教育公平的基础,是促进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的起点。政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主要责任者,面向社会全体公平地配置教育机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能。
在国家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北京市出台了2009年各级教育的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制度、高中阶段入学制度和高等教育阶段入学制度,提高了教育机会的公平配置程度,为进一步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更合理的制度平台。
一 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的公平配置分析
义务教育是国家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政府承担着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的义务。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制度与入学政策的基本点就是确保义务教育机会的公平配置,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是北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进行配置的基本依据,也是北京市贯彻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每年一制定,影响着所有有适龄儿童的家庭,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各级各类教育的入学政策上,具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经过了“报市委、市政府会议审定”的政策制定程序,体现了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配置的重要性。
(一)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配置的政策分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9〕11号)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入学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工作作了总括性安排,其实质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进行了制度性分配,突出强调了公平性。
在指导思想方面,文件强调“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推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稳定”。这表明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的公平配置对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对于首都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在工作原则方面,文件强调了三个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第一个原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入学的法律规定,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配置上的制度性公平;第二个原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管理体制的规定,强调了区县政府公平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的主体责任;第三个原则直接强调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将公正、公平、公开作为整个教育机会配置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标准。
在入学方式方面,文件根据适龄儿童的特点对入学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如“凡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按本市户口对待的七类人员子女、企事业子弟以及残疾儿童入学同上操作”,“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借读”。应该说,入学方式上的规定是直接影响教育机会分配的关键环节,也是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文件强调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其中入中学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就近入学。同时,从文件对不同人群的适龄儿童进行不同的入学安排来看,义务教育机会分配体现了一种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有的体现了公平性,有的在公平性方面是有欠缺的。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仍然采取借读的方式,并不能够从制度上确保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机会。同时,对特长生的入学安排优先于其他学生,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测试之风和盲目的择校行为,以及由此而来的对孩子特长学习的过重负担。
在工作要求方面,文件规定了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区县教委的职责和具体工作,特别强调了区县教委“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