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
1990年,苏共二十八大决定推行政治、经济全面的“激进改革”,政治上实行多党制,经济上实行“可调节的市场经济”。大体自1990年起,先在学术界,后在官方文件中出现了“私有化”这一新概念。
俄文“私有化”一词来自英文“Privatization”一词的音译。英文这一词的字面含义是“把公有的变为私有的或民间的”,是与国有化相对应的。自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推行国有或公有企业私有化之后,“Privatization”一词开始在西方国家广为流行。这一词的实践内涵相当广泛,实际上包括了按民间企业经营原则对国有或公有企业进行改造的全部内容,其中既有所有制转换也有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变革的含义。因此,在西方国家还相应有“财产私有化”、“经营私有化”、“管理私有化”之分。
苏联时期和俄罗斯“私有化”思想产生和演化的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大体自1986年苏共二十七大提出“根本改革经济体制”到1990年苏共二十八大召开。在这一时期,苏联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学术界已经提出了调整和改革国营企业所有制关系问题。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是:应寻求“公有制合理的实现形式”,认为国家所有制只是公有制的“初级实现形式”,而社会所有制才是公有制的“高级实现形式”。所谓寻求公有制合理的实现形式,就是从国家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向企业劳动集体自治、自主并承担完全经济责任过渡,也就是实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当时的理论权威阿巴尔金院士、阿甘别格扬院士、梅什科夫博士等人都是这种理论的积极倡导者,戈尔巴乔夫也反复强调“要克服国营企业的无主现象”,说“劳动者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只是靠意识形态维持的”,很明显,这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和“企业自治”思想的影响。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当时苏联提出了企业实行“三自一全”的改革方案。
自1990年苏共二十八大到1991年末苏联解体大体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占主导地位的理论,虽然对国营经济持更为激烈的批判态度,接受了西方国家“私有化”概念和思想,但尚未正面否定公有制;抛弃了公有制“高级”、“低级”形式的理论,提出了诸如所谓“所有制民主化”、“建立公民所有制”、“公民社会”等主张。所谓建立“公民所有制”,主要含义和途径也是通过各种形式把国有资产转交给企业职工和公民,并且要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原则”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思想的理解。总之,这一时期关于“私有化”思想和理论尚保持着“民主社会主义”色彩。
1991年初,苏联公布了《联盟和共和国所有制非国有化和企业私有化立法基础》(草案,以下简称《立法基础》),标志着“私有化”已从理论探索变成了官方政策和法律。该草案对“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两个概念的解释是:“本立法基础把所有制非国有化解释为把国营企业改造成属于其他(非国家)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把私有化解释为公民购买(获得)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股票)的过程”。
该草案是由当时的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经济改革委员会主席、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阿巴尔金院士主持下制定的,其初稿是经济研究所提供的(笔者当时正在该所进修,阅读了其中的大部分文件,参加过一些相关的讨论会)。该所向政府提供的研究报告中曾有一大部分阐述了该草案的精神和实质。报告指出,“现行社会制度在经济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经济和经营形式简单化和单一化;强制性的集中联系取代市场经济联系;剥夺广大劳动者阶层的所有者地位,形成了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的支配者阶层;劳动具有了雇佣和强制性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和生产结果相脱离;以基于政权力量的外部推动取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刺激;形成了管理国民经济的行政指令体系。”
“非国有化的实质就在于,要在恢复和发展社会生活公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消除国家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垄断,使社会经济关系和成分多样化,使社会获得全部公民权利和个性自由。”“克服经济、政治、社会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国家专治”,“把国家化的社会改造成‘公民社会’”。
但该报告也指出:“非国有化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