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1月 |
上海的医疗卫生改革是根据中央制定的方针策略进行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强医保费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上海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陆续推出了职工住院保险与退休职工的门诊保险。而国务院有关机构从1999年开始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本内容是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2000年2月,根据此改革方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13个配套文件
一 医保对医院的控制
医疗保险对医院的支付是通过付费制度的设计进行的,原来的按服务付费制度最容易造成医院诱导需求和病人道德风险,从而成为医疗费用上涨的一个诱因。上海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费用支付方法上进行了一些尝试。
(一)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总额控制
由于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及制度的特殊性,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与医院(供方)和需要医疗服务的病人或投保人(需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供方(医院和医生)容易产生诱导需求、过度服务等现象;在需方,容易产生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倾向。从各国的医疗改革经验来看,对于支付模式的改革处于核心地位,可以有效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从2002年开始的总额控制支付办法改变了过去“按服务付费”的支付模式,根据前一年各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支出情况,核定当年各医疗机构的费用总额。具体的政策内容变化如表1所示:
表1 2002年以来上海市医疗支付模式的变化
续表1
(二)单病种付费制度
由于按总额付费容易造成对病人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忽视,出现年初争抢病人,提高均次费用;年底推诿病人,降低均次费用,提供服务不足的后果,因此,单纯的总额付费或许能够控制医疗费用,但是可能会以降低服务质量、令病人不满意为代价。微观层面上对于总额预算的补充手段是必要的,具体做法是实行按月拨付、按季考核、年终结算、风险分担的办法;而与住院的部分疾病实行按照病种付费的方式。2004年上海市医保局
比单病种付费更系统和先进的诊断相关人群组付费方法(DRG)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中国也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因为DRG能够顺利实行的条件是病种界限明确,这样可以控制供方的诱导需求,但是有一点医院与病人之间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服务提供者可以改变这个前提,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1)在诊断界限不明确时,可能产生提升疾病诊断问题;(2)在同一病种不同病情可能按一个给付标准支付时,医院可能会选择轻病人住院、推诿重病人,并可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