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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化行政色彩,理顺政府与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关系

    作者:郑乐平 出版时间:2006年01月
    摘要:淡化行政色彩,强化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互益型组织发展的趋势。为了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经济和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应着眼于如下两点:其一,从“准政府型”社团向民间自治性组织的转变:切实履行代表、自律、中介、服务等功能;其二,理顺关系,明确政府部门与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各自职责,避免政府的越位、错位,建构新型的政府—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关系。

    互益型民间组织又可称为“互惠性”民间组织。指的是主要以直接满足成员内部共同需要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互益型民间组织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大有可为。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淡化行政色彩,强化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互益型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经济和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应着眼于如下两点:其一,从“准政府型”社团向民间自治性组织的转变:切实履行代表、协调、自律、中介、服务等功能;其二,理顺关系,明确政府部门与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各自职责,避免政府的越位、错位,建构新型的政府—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关系。

    在转型社会里,民间组织(又称NGO)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结构因子。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治理的组织结构正在由政府集中统一组织的形态,逐步向由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共同组织的形态过渡。民间组织的兴起是市场配置资源造成社会分化的必然结果。这一发展反过来又将弥补社会结构高度行政化的缺陷,减少转型期社会动荡,降低社会改革的成本。当前,民间组织已发展成为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一类独立法人组织,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国际交往等诸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市场化社会里,互益型组织的发展是为了避免“政府失灵”的情况下而发展起来的。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部门之间客观存在的中间领域为互益型组织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我国的民间组织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赢利性的双重特点。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民间组织(又称NGO)可分成如下几种:(1)法定或注册NGO,主要在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主要分为三大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草根”NGO,主要指民间自发形成的草根组织,它们中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资格,有的根本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挂靠在某个单位的名义存在;(3)准政府型NGO,主要指依法免予登记的人民团体(即工青妇等八大人民团体和国家编制部门核定的团体)。

    另外,我们也可以依据组织的性质和宗旨,将民间组织划分为公益型组织和互益型组织两大类。公益型组织包括基金会和各类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互益型组织包括经济性团体(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性团体(学会、协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和互助合作组织等743626。

    一 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基本功能

    现代意义的互益型组织是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减少政府独立行政的成本和风险,协调各方利益,互益型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登上舞台,为社会提供一种重要的制约力量和平衡机制。从理论上看,互益性的组织是“社会领域”扩大的“公共领域”,具有自利互益的作用。概括而言,互益型组织的基本功能有以下四项:

    (1)协调个体与政府的关系。在计划体制下,个人作为“单位人”通过单位同政府发生关系,各个单位根据条块关系结成纵向单一的行政隶属关系。各个单位和不同单位的人之间很少有横向联系。市场经济扩大了个体间的横向联系,使原有的纵向关系受到削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独立的个体比以往更多地需要通过自己的自治组织与政府沟通。政府和互益型组织之间具有功能互补性。互益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不仅能够提供组织间、个人间的横向的、网络式的联系,而且可以在政府、单位和个人的纵向关系上建立非行政的链接方式,并使沟通经常化、平等化。

    (2)调节个体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在使人获得经济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将人带入自由竞争的严酷现实。从原来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或者从“半行政组织”、“准行政组织”变为纯粹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后,过去习惯依赖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保护就变为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学会自我生存,这个过程是漫长和痛苦的,而且市场相对于个体而言总是太过于严峻,于是个体就需要联合起来,通过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团体,以自愿、自治、自律的方式来争取相互间的协调、合作,规避恶性竞争,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和效率。

    (3)整合民间和个体的资源。互益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