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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劳动力数量的统计数据研究

    作者:刘建进 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摘要: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农村的劳动力数量,有关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全国性抽样调查数据等内容。

    一 中国农村的劳动力数量

    研究中国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状况首先需要弄清楚全国农村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状况。

    根据岳希明的研究,[1]中国目前的劳动统计有两种:一种是以人口普查为主体的劳动统计;另一种是由城镇单位的劳动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登记以及农调队负责的乡村就业人员统计三者组成的“三合一”劳动统计。岳希明的研究提供了这两种劳动统计的口径、调查方法和统计结果差异的程度及差异的可能的原因分析。岳希明的研究认为,这两种方法对中国农村就业人员统计数的差异在2002年已经很小,相对差异仅为1%。2002年人口普查法得到的乡村从业人员数为48960万,“三合一”方法得到的乡村从业人员数为48528万。

    这两种方法得到的中国乡村从业人员数如此接近,按理说我们应当认可中国农村的乡村从业人员数大约为48960万。不过,我们仍有理由对这一数据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第一个理由是这两种方法的数据都出现了1997年中国农业劳动力绝对数量的回升。发展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在达到某一经济水平后在农业中就业的劳动力的比例和绝对数量都会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下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能够观察到这种下降。[2]中国的这一拐点发生在1992年。

    按照这两种方法的数据,从1997年开始中国农业中就业的劳动力绝对数量发生逆转回升,“三合一”方法的农业劳动力数到2002年才又开始比1996年数有所降低,而人口普查法的农业劳动力绝对数从1997~2002年不断上升,2003年比2002年有所下降但仍比1996年数高出1726万。曾有学者把这种现象解释为乡镇企业萎缩引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回流,但这种解释说明不了为何这种回流的效应幅度如此之大,延时又如此之长。而实际上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农村住户劳动力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表明,农户的农业劳动力从1997年以来是仍然保持不断下降的趋势的。[3]我们也难于想象获得农业经营自主权的农户在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下降的现实情况下会向农业配置更多的劳动力。另外,虽然在统计年鉴的说明中提到1990年以后的就业人员总计、城镇和乡村从业人员等数据资料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调整,我们仍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说明1990年后的就业数据仅仅是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和每年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得到的,还是把这三种统计资料作为数据调整的参考。

    第二个理由是这两种就业统计数据与中国1997年的第一次农业普查得到的农村从业人员数据相差甚远。按照当时的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的说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搞清了农村从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行业、地域分布”。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统计结果显示,1996年中国农村住户家庭从业人员为561479490人,扣除15岁以下、61岁以上男性和56岁以上女性的从业人员后我们得到在劳动力年龄内的农村从业人员为504815963人(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中国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根据《中国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关于农业普查的指标和方法制度的说明,1996年中国农业普查的农村住户指在农村长期居住、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户,不包括五保户、非生产经营户。农业普查中的家庭从业人员指农村住户家庭成员中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它包括了不在劳动年龄内但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它与常规农业统计制度上的“乡村劳动力”(也就是现在统计年鉴上的“乡村从业人员”)定义相同,但在操作上农业普查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年内从业时间在10天以上的人员,而常规农业统计制度上的“乡村劳动力”要求从业人员至少参加两个月以上的劳动才算,而且是以村为填报单位,按户籍册上的人口年龄加以估算,超过或没有达到劳动年龄而从事劳动的有的折半计算、有的未计算。从我们对“乡村从业人员”数据的形成机制的了解,在农户经营高度自主、农村劳动力流动性日趋提高的背景下以村为填报单位、按户籍册上的人口年龄加以估算的方法难于及时获得村中劳动力的准确信息。而且不少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日渐衰弱,这一方式产生的数据必然是大部分依靠通过县乡级的干部的估算,尤其是关于农村外出劳动力的数据。因此,“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