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
WTO新一轮农业谈判开始以来,各主要成员、成员集团都竭力表明其立场和主要观点,为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开展了艰难、复杂的谈判工作。由日本、韩国、瑞士、挪威等成员组成的G10集团,反对美国、凯恩斯集团提出的农产品贸易完全自由化。日本的农业谈判提案以主题突出、观点新颖而吸引人们的关注。从学术理论运用于谈判实践而言,值得我们借鉴。
一 日本农业谈判提案的理论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和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背景下,日本处于农业竞争力的弱势地位,深感WTO新一轮农业谈判可能会对本国农业带来较大的冲击,迫切需要制订针对性强、有说服力的谈判方案。要完成这样的农业谈判提案,选择和构建相应的理论支柱就成为其关键所在。
1.农业保护仍是其核心
尽管近几年日本实施了一系列农业改革政策,但仍然难改其农业竞争力的弱势状态,甚至在短期内很难控制农业生产下滑的态势。按食品供给热量计算,2003年日本农产品自给率只有40%。按主要农产品计算,除大米具有很高的自给率以外(大米价格远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小麦、大豆的自给率分别为14%、4%,蔬菜、水果的自给率分别为82%、44%,肉类产品的自给率为54%,鱼类产品的自给率为50%,砂糖的自给率为35%。日本农产品竞争力的弱势状况决定了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处于守势地位,即日本只能采取保护本国农业的策略,防止因市场开放程度过大而带来严重的冲击。从这一思路出发,日本在谈判提案中明确表示:[1]反对那种过激的贸易至上主义,不接受那些只让一部分农产品竞争能力强的出口国在国际市场获利的谈判结果,希望通过谈判来达成一种各国农业可共存的、公平公正的规则。
日本为了保护其农业发展,构建了以“多种形态农业共存”的哲学观点为基础的理论框架,主张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互相认同各自的历史文化等背景下形成的价值观,作为21世纪实现和平和尊严的国际社会共存的要求。农业向社会提供了各种有益的机能,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在各国(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各异的条件下,必须继续保持农业多样性的共存,因此互相之间克服生产条件差异的必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日本分别提出了农业多种机能、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贸易均衡性、社会公众参与性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5个主要观点。
2.农业具有多种机能
农业并不只是简单的生产和贸易的对象,它对人类社会的实际贡献远超过农产品供给的范畴。农业在生产活动中,创造出农作物以外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价值,被称为“农业多种机能”(国内常译为“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稻米文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学者将农业(包括林业)的多种机能划分为内部和外部经济效果两大部分:其内部经济效果是指农产品生产及其所得资产所形成的经济成果;其外部经济效果是指为农产品安全保障、环境保全、生态建设所作的贡献。农业多种机能还包括提供自然和农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机能,以及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址的保护机能。[2]
农业多种机能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关联性,农业多种机能在其价值创造过程中,与农业生产活动密不可分,农业多种机能直接来源于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是农业多种机能得以产生的母体;二是公共品,农业多种机能的一部分是不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享用的公共品,正是因为农业多种机能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容易使人们忽视它的公益性价值;三是外部经济效果,农业多种机能难以在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形成上反映出来,但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这种外部经济效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粮食安全保障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认为确保稳定地供应保证国民生存和健康基础的粮食,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到国民生存权的重大问题。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国家要确保粮食的稳定供应,而国际市场却无法提供这样的稳定供应,原因是粮食出口集中在特定的国家和地区,而农作物易受天气异常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世界粮食供给的不稳定;同时发展中国家人口大幅度增长及饲料用粮需求增大,造成世界粮食需求的不稳定。二是国家要保证粮食的质量安全性,而进口农产品还不能让消费者拥有充分的信息,转基因农产品也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