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和本质性特征,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公平[1]乃至社会公平[2]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够使市场竞争达到公平,要达到市场竞争公平必须要有国家经济调节[3]这只“看得见的手”予以保障。我国正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这一转轨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市场竞争公平及其实现路径”,是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公平观
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个体或组织体)之间发生的对于同一客体或相关客体的现实争夺或潜在争夺的活动。[4]而市场竞争,则是指市场中竞争主体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争夺交易机会,追求利润的活动。[5]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行为的效率所决定的,而这些经济行为的效率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手段又是市场竞争,并且这种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必须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实现市场竞争公平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市场竞争公平的目的在于:使市场竞争中各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权利和竞争义务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各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得以释放,市场竞争也才能够成为一种最大限度的充分竞争。当然,也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市场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行为的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地得以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竞争只有“从公平的竞争起点出发,经过公平的竞争过程,才能够最终形成公平的竞争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既实现竞争起点公平——使各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的竞争权利和竞争义务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又实现竞争过程公平——使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竞争权利和竞争义务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市场竞争才能够形成公平的竞争结果,市场竞争才能最终达到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不公平的表现形态主要是:竞争起点不公平,以及竞争过程不公平。前者又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后者又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所谓外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主要是指竞争开始时,各竞争主体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且竞争机会不均等。所谓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主要是指竞争开始时,各竞争主体之间的“资源占有量”[6]存在着非合理差异。[7]而所谓外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是指竞争开始后,各竞争主体之间在动态的竞争过程中法律地位不能保持平等、竞争机会不能够保持均等。至于所谓内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则是指竞争开始后,各竞争主体之间在动态的竞争过程中的“资源占有量”[8]存在着非合理差异。
所谓市场竞争的公平观,通常是指人们对市场竞争中各竞争主体之间公平关系的认识和反映,它是一种以客观的市场竞争公平关系为对象的主观形式或观念化模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人们对于市场竞争公平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总的来说,有两种市场竞争的公平观,即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观和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观。本人认为,如果从外在的公平和内在的公平视角来看,前一种市场竞争的公平观,主要是从外在的形式上对市场竞争是否达到了公平进行判断,其核心观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达到了外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就能够达到市场竞争的公平。而后一种市场竞争的公平观则不仅仅是从外在的形式上,而且也是从实质上来判断市场竞争是否达到了公平,其核心观点可以归纳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既达到了外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又达到了内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才能够真正达到市场竞争的公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达到市场竞争的公平,必须达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公平观,应当是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观。
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公平观的演变过程
与公平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经历了由形式公平观到实质公平观的演变一样,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