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
一 科学构建长株潭城市群财政协调机制,高效解决一体化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建立长株潭财政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用于“长株潭一体化”建设的财政资金有三个来源:中央财政、省财政、长株潭三地的市级财政。这样的资金来源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随着公共财政理念深入人心,中央财政以及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从公平角度考虑会侧重于发展最需要地区,如湘西等落后地区;其次,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很难做到专门针对“长株潭一体化”编制的科学、合理的预算,这样容易造成财政资金的“缺位”与“越位”,致使资金的浪费;最后,各市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往往会考虑自身利益,难免出现“搭便车”的想法,最终制约了“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推进长株潭一体化进程的重中之重应是尽快建立长株潭财政协调机制。
2.建立长株潭财政协调机制的具体措施
(1)尝试对财政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调整。由于受多年以来城市发展历史因素制约以及各地政府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使“一体化”很难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因此建立长株潭财政协调机制应该首先在行政体制上做文章,对现有财政部门的行政设置进行调整或补充。
我们认为可考虑在省财政厅和三市财政局分别下设“改革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专管办)”。省市二级专管办的职能分别是:三市专管办按季度、按比例向省厅专管办上缴财政资金,以建立“改革专项基金”;省厅专管办则负责定期向三市财政局的专管办收缴资金,并负责全部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最终的审批、拨付。
(2)改革专项基金的筹集方案。由于改革专项基金最终用于三地建设,因此基金稳定的来源应该是由三地定期定量上缴,而上缴比例则是此项改革的难点,在我国尚无可借鉴之例。因此我们参照了欧盟的财政管理模式,结合湖南实际,进行探索性的设计。从宏观上看,欧盟与长株潭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都可以看成由若干单元组成的“联盟”。欧盟的预算收入主要包括:海关关税、农业税、糖税、按比例缴纳的增值税等。通过对以上的收入成分分析,除了增值税外,其他的收入来源都不适合我国国情,更不适合由三个城市组成的“长株潭联盟”。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因此按照一定的比例收缴增值税是获得财政收入比较现实、高效的手段。
欧盟成员国中增值税的最高税率为瑞典、丹麦(25%),最低税率为卢森堡(15%)、德国(16%)和西班牙(16%)。在1994年,欧洲议会曾提出用一个新的《调整性增值税》来取代欧盟当时的来自于增值税和以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的收入来源。该增值税和各国增值税同时征收,在一般税率上增加一个欧盟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将根据产品有所区别,变动范围在1.5%~3%之间。
第一步,根据以上数据,大致测算一下欧盟成员国的平均上缴率。由于在一般税率上增加的欧盟增值税税率变动范围为1.5%~3%,因此在测算过程中取其平均数2.25%,具体过程如下:增值税税率为25%的瑞典和丹麦,考虑其征收欧盟增值税后的总增值税税率达到27.25%(25%+2.25%),而上缴给欧盟的部分为2.25%,因此所征增值税最终上缴比例为:8.3%(2.25%/27.25%)。增值税税率为15%的卢森堡,考虑其欧盟增值税后的总增值税税率达到17.25%(15%+2.25%),而上缴给欧盟部分为2.25%,因此上缴比例为:13%(2.25%/17.25%)。增值税税率为16%的德国和西班牙,考虑其欧盟增值税后的总增值税税率达到18.25%(16%+2.25%),而上缴给欧盟部分为2.25%,因此上缴比例为:12%(2.25%/18.25%)。
第二步,根据以上结论计算欧盟各成员国的平均上缴率:(8.3%+13%+12%+12%)/4=11.3%。
第三步,参照欧盟成员国平均上缴率设计长株潭各市财政上缴“改革专项基金”比例。我国增值税的最高税率为17%,考虑我国实际税负以及地方发展需要,不宜像欧盟那样在现有基础上增加额外一档税率,因此应该在17%以内进行上缴。参照欧盟的平均上缴率11.3%进行计算,17*11.3%=1.9%。考虑操作的简便性,各地上缴“改革专项基金”的比例初步定位当地所征增值税的2%,剩下的15%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目前三市的年度国内增值税收入已达100多亿元了。
除增值税外,营业税也应作为“改革专项基金”来源,其原因如下:首先,在我国现阶段地方主体税种缺乏的前提下营业税对地方的财政的贡献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