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
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1]它蕴含着将天津滨海新区提升到了国家层面上,这为天津和滨海新区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这种机遇非常利于天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进而为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2]的入驻创造良好的条件。然而,吸引地区总部不仅是以FDI 的聚集为条件的,它还有许多其他的制约条件,那么天津在其他制约条件方面表现如何呢?与上海相比,天津同为重要的港口城市,却在吸引地区总部方面明显落后,其原因是什么?或者说天津在吸引地区总部的条件方面,已经具备哪些方面,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呢?事实上,这关系到天津吸引地区总部的可行性问题。为此,本文将在分析两市吸引地区总部现状的基础上,计算其加权潜力指数,进行对比研究,以期能为天津吸引地区总部提供一些理论方面的支持。
一 现状分析
(一)数量分析
目前,天津吸引地区总部的数量明显逊于上海,上海是中国内地吸引地区总部最多的城市。据上海外商投资信息网公布,截止到2004年6月10日,已经有63家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地区总部,它们之中既有第一批获得上海市地区总部认定证书的阿尔卡特(Alcatel)(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有前不久获得认定证书的大冢(Otsuica)(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卡博特(Cabot)(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资生堂(Shiseido)(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陶氏化学(DowChemical)公司等。该统计数据比2003年7月底增加了22家,比2002年则增加了38家。其中,以传统制造业占据主要地位,共计49家,占地区总部总数的77.8%,而电子及通信设备类的仅有7家,占地区总部总数的11.1%;其来源注册国涉及14个国家和地区,以美国最多为23家,占36.5%。
与上海相比,天津则相距甚远,至今未发现被商务部或天津市认定的地区总部。
(二)政策分析
从政策角度来看,天津也逊于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出台了《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而天津却还没有专门的相关鼓励政策。其中,上海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条件
该部分政策分别对母公司的性质及其资产总额、母公司在中国的累计投资总额及其子公司个数、未设立和已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上海规定母公司不仅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而且还要求母公司在中国已经投资的总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等等。
2.经营、管理和服务范围
该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区总部可以从事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范围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投资经营决策;市场营销服务;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信息服务;员工培训与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3.资金管理
该部分主要针对有权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运作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规定指出,该类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对于那些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在依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之下执行。
4.出入境手续的简化
该部分主要针对因商务经常出入境的中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做出了规定。其中,对于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根据居住时间的长短而签发不同的证件,比如可签访问签证、工作签证等。
5.进出口经营权和退税
该部分是本着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原则而做出的相应政策。比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区总部,经批准不仅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且出口货物还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二 潜力分析
从上面的现状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天津在数量和政策两个方面均处于下风,那么,天津与上海相比是否具有吸引地区总部的可能性呢?本文将通过比较天津与上海两市的加权潜力指数对此进行分析对比。
(一)总体加权潜力指数比较
潜力指数是由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在《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中首次采用的,旨在通过计算各国潜力指数来衡量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