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一 疑问:《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与民意调查得分大相径庭是问题吗?
材料一:2011年11月份,湖南省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公布了湖南省法院系统民意调查得分情况。全省14个中级人民法院中,民意得分最高分为79.11分,最低分为72.08分;125个基层人民法院中,最高分为82.83分,最低分为68.62分。据湖南省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介绍,调查内容涵盖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司法廉洁、工作作风、队伍形象”等7大方面的具体问题,重点突出了“公正廉洁、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项目,覆盖了全省1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5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调查对象主要包括“普通群众、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从业者”,调查方式主要为电话访谈、发放问卷、随机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资料客观、数据真实。[1]
材料二:2012年年初,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所在辖区陆续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对2011年“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审议。全省1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5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法院工作报告》中,不少被全票通过,有的人民法院的《法院工作报告》甚至是连续5年全票通过。[2]在全国,这种《法院工作报告》被全票通过的现象也并不鲜见,如山东、青海、安徽、江西等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工作报告》在2012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均获得全票通过,但民意调查得分并不高。[3]
上述两个事例看似毫无联系,但深思之,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有耐人寻味之处。为了更为直观地发现问题,笔者选取了2011年湖南法院系统民意调查得分中排位处于后5位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排位处于后10位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法院的民意调查得分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通过率进行了对比,详见表1。
表1 中级人民法院民意调查得分和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对比
表2 基层人民法院民意调查得分和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对比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人大代表代表民意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人大代表应是最权威、最主流、最理性的民意代表,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民意的体现。人大代表作出的决议,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和监督。而民意调查,作为运用社会调查方法对民意进行收集、研究与分析的一种专业行为,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常见举措。对于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制定正确的政策、改变和纠正工作中的误差、真心落实以“民”为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和现实意义。
依据这样的理论与规定,笔者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法院工作报告》获得人大代表全票通过的人民法院,其民意调查得分排位处于后位呢?为什么民意对人民法院的评价并不是异口同声说好,而人大代表却千篇一律地投票通过呢?这是一个问题吗?这个问题正常吗?
二 审视:《法院工作报告》全票通过有什么危害?
人大代表票决制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决策机制,票决过程中的任何一个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看法,一百个人大代表有一百种认识。把所有人大代表的看法集中起来,也未必能够形成绝对一致。从理论上看,全体人大代表对某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来说,是不可能达成绝对一样的意见的。从国外议会制度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议会对政府的某一议案或事项,从未有过绝对一样的“异口同声”。这是人类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打破客观规律,也不能摆脱客观规律的支配,唯一能做的,就是“限制”某些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范围。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者不尊重客观规律,也许可以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但这种目的的实现是以巨大的破坏为代价的。具体到上述事例来说,《法院工作报告》全票通过与民意调查得分大相径庭存在以下显而易见的问题。
1.社情民意“失真”
依照《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权力,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和崇高的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要制定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真实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就必须凝聚民意、代表民意、反映民意。“在民主制度下,以公意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