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1]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2]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3]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一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4]
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5]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6]
以上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则有着充分的依据。
与欧洲相似,中国文学作品中不乏初夜权记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写的主佃关系,包含明显的初夜权成分。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7]
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8]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9]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光年间(1875—1908)在济宁、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财势奸淫未婚女子。[10]
同治年间(1862—1874),沭阳(现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11]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13]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14]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的。”[15]
《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16]曹单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被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被其奸淫。[17]苏北宿迁极乐庵与寿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涉性话题,加上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20]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22]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