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关于近代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与衰落的问题,学术界曾有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近代以来直到民国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完全处于破产状态;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一定的发展。[1]在以往的讨论中,学术界关注的是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地区,对欠发达的“边缘”地区则缺乏讨论。笔者以1935年至1945年国民政府对甘肃的农贷为中心,探讨“边缘”地区农业与农村经济问题,期冀对相关问题研究有所助益。
1935年5月,中国农民银行兰州支行建立后,国民政府的农贷政策开始惠及甘肃。抗战期间,按照国民政府的要求,四联总处在甘肃铺设金融网,建立银行分支机构、合作社和合作金库,为甘肃农贷的推行奠定了基础。关于国民政府的农贷问题,学术界已有比较多的研究,大体形成三种观点。一是对农贷基本持否定态度,有学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推行农贷“不是为了培植农村经济,而是为了宣泄垄断金融资本的过剩资金”;[2]农贷不但没有消除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作用,反而“助长了农村高利贷与商业投机的作用”,为“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农村封建势力开辟了剥削中国农民的新途径”;[3]新式农贷在地方豪绅的把持下,“异化成集团高利贷的基金,成为掠夺农民的新手段了”。[4]二是有贬有褒,如于治民等一方面肯定银行资本“在农村的某些地方产生了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强调地主豪绅把持农贷,使农贷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5]易棉阳论述了抗战时期四联总处的农贷,认为农贷促进了后方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真正需要农贷资金的广大贫苦农民却得利甚微。[6]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农贷“过大于功”。三是对农贷充分肯定,认为农贷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如李金铮从新式借贷关系的角度探讨了农贷的意义,认为农贷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高利贷剥削,救济了农民生活,刺激了生产,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指出,新式借贷业显示出许多不足,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借贷系统,远不能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未能取代传统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优势地位,借贷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大大影响了农贷的效果。[7]游海华通过对闽浙赣边区农贷的研究,认为农贷对于当地社会经济复苏发挥了“显著的积极作用”。[8]从学界研究的情形来看,国民政府的农贷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主要利用近代报刊与甘肃省档案馆资料,试图通过对民国时期甘肃的农贷与农村经济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一方面讨论民国时期农贷的绩效问题,[9]另一方面讨论近代“边缘”地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还是衰落的问题。
一 农贷系统的建立与实施
民国时期,甘肃农贷系统主要由新式银行、合作社及合作金库[10]构成。
早在1933年10月,蒋介石就过问四省农民银行在甘肃设立分行之事,[11]次年12月开始筹备兰州分行。[12]1935年5月,中国农民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兰州支行成立后,随之在皋兰、榆中两县设立合作社,这是国民政府在甘肃为发放农业贷款,设立新式金融机构的滥觞。抗战前夕,甘肃只有1家中央银行和3家农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充实基层金融机构起见,责成四联总处就西南和西北各省重要地方建立金融机构。[13]由于国民政府的努力推动,国家金融机关逐步在甘肃主要市镇建立,截至1941年底,农民银行在甘肃设立分行1家,办事处3家,在16县设立了分理处。[14]除农行外,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也在甘肃设立了分支机构。据1943年6月统计,甘肃有中央银行6家,中行9家,交行5家。[15]通过各家银行铺设,国家银行在甘肃的分支机构达到了40家,是抗战前的13倍。除了国家银行外,本省银行在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据1945年统计,各地有8家分行,65家办事处,[16]除了中共政权控制的地区(即陕甘宁边区),各地均有省行的分支机构。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相互配合,甘肃金融机关达到110多家,基本上实现了国民政府在西北建立金融网的目标。
银行在农村推行农贷,主要依靠在乡村组建合作社来实施。甘肃省乡村合作社从创立、普及到转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5年5月至1937年9月,是合作社的创立阶段。1935年5月农民银行兰州支行成立后,农行农贷员孙友农和亢复汉开始动员和指导皋兰、榆中农村建立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