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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保障的发展与展望

    作者:杜鑫 杨旭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
    摘要:

    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调整的不利冲击,2009年,北京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首都发展新战略,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持续推进社保制度创新,在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的同时继续增加财政投入,大幅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继续改善社会福利,广泛开展社会互助,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在2010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北京市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入完善首都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均等化,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作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在成功举办奥运会之后,提出了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首都发展新战略。尽管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调整的不利冲击下,北京市经济运行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但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持续推进,财政投入继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标准大幅提高,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建设人文北京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 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社保制度创新持续推进

    2009年,北京市以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在养老保险、农民工就业与社会保障等城乡一体化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实行了四项重要改革,改善了相关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完善了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促进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均等化。

    从2008年起,北京市开始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简称“老年保障”),由此而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实际覆盖达1022万人。但是,还有两部分人没有被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一是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无业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约10万人;二是超过劳动年龄的城乡女性居民(城镇51~59岁、农村56~59岁),约10万人,其中城镇约3万人,农村约7万人。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在“新农保”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于2008年底出台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并从2009年开始实施。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已参加“新农保”的110多万人和上述两部分人中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的人员纳入其中;同时,将56~59岁的女性居民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范围,从而实现了养老保障的“无缝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北京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既解决了一部分城乡居民的参保问题,真正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全覆盖,又打破了传统社会保障体制的城乡二元分割,实现了城乡居民在保险制度、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上的统一。至此,北京市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所组成的“职工+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和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2009年,北京市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优惠政策,提高了本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其中包括:对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工作,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为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使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实行平等的社会保险政策,已经在第二、第三产业稳定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2]。上述政策规定使得本市农民工在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多个方面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和失业人员相同的待遇,对于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009年,北京市在将丧葬补助费标准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800元上调为5000元的同时,制定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口,且未享受本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5000元的定额丧葬补贴,从而将以前不能享受丧葬补助的全市284.3万农业户口居民、无工作无保险居民等群体纳入了丧葬补贴范围,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一体化。

    2009年,北京市在医疗保险领域主要实现了四项制度创新。

    第一,已参加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老年人可以开始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00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