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7月 |
狭义的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本文所指的社会工作立法是指广义的立法,即指权力机关制定规范社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还包括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活动。2008年以来,社会工作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和大量的政策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极大地丰富了社会工作法规政策的内容。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社会工作职业化、规范化的需求更加明显,进行社会工作主体立法,制定《社会工作者条例》已势在必行。同时,社会工作的事业立法以及权益立法进程也在进一步加快。
一 2008年以来社会工作立法的新发展
(一)社会工作专业新增的规范性文件
1.《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自2007年民政部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以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288号)要求,2009年4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该文件从指导思想、活动方式、试点示范标准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以政策制定为核心,以机构设置、岗位开发为重点,以经费保障为关键,以专业服务为载体,以组织考试、社会参与、教育培训、宣传研究为手段,按照“试点—示范创建—示范”的程序,培育一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各地要通过深化试点,完善提高,为成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打下坚实基础。根据该文件的要求,试点示范标准有以下几点。
(1)在政策制定上,要求试点示范区(县、市)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规章制度。
(2)在机构设置上,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站。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
(3)在经费保障方面,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4)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还要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
(5)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制定出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岗位开发设置综合性政策,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给予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6)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出台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或岗位的政策,扶持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出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政策,在本辖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7)试点示范区(县、市)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