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7月 |
儿童是民族的幼苗、国家的主人翁、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今天的儿童将是新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与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兴衰密切相关。长久以来各国对于儿童的教育、养护、培植等工作均极为重视,在儿童服务领域做了大量的探索,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各国都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工作在儿童领域的开展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一 儿童社会工作的核心是树立科学的儿童观
什么是儿童观?儿童观是对儿童群体的基本认识,即如何认识儿童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社会本质、社会作用等;儿童观还包括对儿童个体的认识,即怎样看待每一个儿童的本质,如何认识儿童的主动性和多样性等。关于儿童概念的含义“儿童”显示了一个人的特别发展阶段;“儿童”是一个人发生巨大转折的关键时期和最佳时期;“儿童”是一个受保护的概念。关于儿童的本质,基础性:从社会角度看,儿童的发展是国家、民族、社会发展的基础;从个体成长范畴看,儿童期是一个人的发展基础。发展性:儿童期的发展是全方位的、高速的、也是多指向的。未来性:他们的希望、成就在未来,儿童属于未来。关于儿童发展,发展是儿童的本质特征:兼有质和量的改变,是质变与量变的统一;兼有连续性与阶段性,是连续性与阶段性的统一;兼有稳定与不稳定的状态;兼有共通和变异的特质;兼有分化和统整的功能;兼有正常发展和畸形发展的可能。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理念:儿童作为人,无异于成年人,要平等享有相同的价值——最基本的儿童价值平等性的观念;儿童有本身特殊的价值,儿童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是单纯为其长大成人提供的训练,而是享有自己的权利,包括游戏的权利,儿童有自己的需求,对这种需求,必须保证绝对的尊重。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18岁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最高利益原则。
儿童的权利:生存的权利——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不仅指他们有要求自己的生命存活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该生命存在所必需的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如食物、居所等;受保护的权利——对儿童特殊价值的尊重,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予以基本保护;发展的权利——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参与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 儿童社会工作的内涵
(一)儿童的含义
为了更好地把握和理解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有必要了解关于“儿童”的界定。学术界对儿童的定义并没有一种权威的理论。在审议《儿童权利公约》的联合国大会上,不同的国家表明了对“儿童”含义的不同理解。阿根廷、危地马拉等国明确表明,儿童是指自受孕起到18岁;有一些国家则表示儿童“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保护;英美等国则表示儿童仅指自出生至18岁。根据我国法律的解释,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出生者”。因此,儿童生命的开始应从出生之时算起,而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国际上习惯于将0~18岁的孩子统称为“儿童”,18岁以上的为成年人。在我国,一般把儿童年龄的上限划在11~12岁,12~18岁称为青少年。从生理的角度即人体正常发育来看,18周岁以后才真正成人。14~18岁的儿童,很多器官还没有发育成熟。一个人在18岁以前,在心理上也没有成熟。因此,我们将18岁以前的未成年人统称为儿童。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儿童社会工作就是把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应用到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中,不仅救助和保护不幸儿童,而且关心一般儿童,使他们健康地成长。儿童社会工作是一项儿童福利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一切能促使儿童成长发展的个人和环境的资源,以确保儿童福利服务的实施。这个定义包括了三个含义:第一,儿童社会工作的开展建立在对象的需要和特点的基础之上。第二,儿童社会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专业的价值、理论和方法。第三,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服务活动。
儿童社会工作因其内涵包容程度的差异,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后补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