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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事业的支持政策与监督管理制度

    作者:朱卫国 金锦萍 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摘要:慈善组织的行为制度,其关注的是慈善组织的具体运作过程和行为规范。立基于过程的视角,慈善运行制度可以具体分为慈善行为决策制度、慈善行为执行制度和慈善行为监督制度这三部分。下文的论述将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予以展开。

    第一节 慈善支持政策

    在我国,随着慈善组织的发展,其在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发展教育文化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慈善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一)慈善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慈善支持制度主要体现为直接的财政支持、政府职能转移和税收优惠措施三个方面。

    1.政府财政支持

    根据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等的研究,各国政府对于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已经成为慈善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该研究报告显示,政府对于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已经达到慈善组织总收入的34%,大大超过捐赠所占的比例(12%)。

    我国的财政支持这些年来有所增加,但是幅度甚小。以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入来源为例。2006年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入合计约为56.7亿元,比上年增加10.5亿元。收入来源中前三位分别为提供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39%、22%和12%。这种情况与上年基本相同,上一年度这三项收入也依次为前三项收入来源,占社团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22%和13%。而且需要提出的是,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我国慈善组织中获得政府支持最多的部分。可见我国的政府支持力度远远低于37%的平均水平,甚至未达到发展中和转型国家的平均水平(17%)。

    2.政府职能转移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中所负有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包括政治职能、发展与调控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政府职能转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之一,其实质在于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职能重新调整和组合。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方兴未艾。新公共管理运动是政府在面临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时所进行的变革。这一运动以公共选择理论、管理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强调政府的分权、公共服务的外包、主张以顾客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主张把政府的政策职能和管理职能分开,调整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引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提高公共部门的工作效率。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企分开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并被作为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对我国社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直至20世纪90年代逐渐开始推行的政社分开开启了慈善组织机构的第二次重大调整。今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执政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流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就要求把政府职能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而把不应或者不宜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向慈善组织。

    政府转移职能并非意味着政府职能弱化,而是对政府失灵的有效弥补。[1]我国政府向慈善组织转移有关职能的尝试已经展开。目前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已经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主要包括:科技奖励、科技规划的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评估、优秀工程评审、专业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执业资格认证、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技术鉴定或技术事故鉴定、科技成果评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2]有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发挥科协作用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支持科协及所属团体发挥荟萃、智力密集、地位超脱的优势,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鼓励和支持科协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标准制定与修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事务。”

    3.税收优惠政策

    正如上文所述,就我国有关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而言,由于缺乏统一的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税收的法律,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散见于各种税收法规和规章之中,因此,显得非常繁杂。按照税收优惠针对的对象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可将其划分为慈善组织本身享有的税收优惠、向慈善组织捐赠的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和向慈善组织捐赠的个人享有的税收优惠三种情形。

    一者,慈善组织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