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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总结与展望

    作者:朱卫国 金锦萍 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摘要:综上所述,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这些制度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现阶段我国并无慈善领域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定还是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具体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其次,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再次,具体规则存在错位。面对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慈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落差,慈善立法日益成为众多有识之士讨论和吁求的共同话题。这些话题集中了慈善立法的方方面面。应当看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慈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可以预见,中国慈善制度建设将随着中国慈善组织的不断发展而提升。

    综上所述,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这些制度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现阶段我国并无慈善领域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定还是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等特别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程序、提供了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措施,规范了捐赠、受赠行为和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促进了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毋庸讳言的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仍然滞后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理想的慈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效力等级明确、法律规范协调、配套制度到位等特征。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慈善领域的立法与此尚存在距离:一者,现有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导致适用法律困难。最为典型的就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间存在冲突。二者,从目前的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的位阶来看,从最高位阶的宪法直接跳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现了法律位阶的缺位,应当有一部基本法律相衔接,以实现宪法上的规定与政府对社团管理之间、立法逻辑与监管逻辑之间的合理安排。三者,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例如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公益事业主管机关等都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予以落实。所有这些既浪费了法律资源,又降低了法律绩效,也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亟须从体系上重新建构慈善法律制度。

    其次,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一者,慈善主体制度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为慈善组织提供的一般性法律制度,仅局限于国务院所颁布的三个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但是由于这些行政法规只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因此缺乏关于慈善组织的基本规定,诸如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基本权利义务、财产问题、治理结构等方面缺乏相关规范;而且对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大都是义务性规范,缺乏扶持鼓励政策;这些都已成为慈善组织发展的障碍。二者,慈善募捐制度不完善。募捐是指个人或团体发起的号召公众自愿捐赠钱物以解决紧急重大经济困难的一种活动。由于对募捐活动未实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出现了许多消极后果,对慈善事业会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将募捐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目前对于募捐的主体,募捐的事由,募捐的程序,募捐的监督管理和募捐财物的使用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三者,其他制度,例如志愿者(义工)制度、慈善信托等都是现有慈善制度上的空白地带。

    再次,具体规则存在错位。从微观来看,现有关于慈善事业的具体制度和规则,例如三个行政法规中所确立的登记许可制度、双重管理制度、限制竞争制度、粗放的内部治理制度、缺乏实际操作性的监管制度等都值得反思和商榷,相关弊端已经呈现,亟待进行改革。

    面对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慈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落差,慈善立法日益成为众多有识之士讨论和吁求的共同话题。这些话题集中了慈善立法的方方面面。良好的立法选择不但决定宪政框架下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合理定位,也影响到与慈善组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而且也决定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影响慈善组织的监管制度。从规范慈善组织的立场出发,给予慈善组织政策支持、法律保护、财政和税收优惠的同时,法律必须对其内部治理结构、问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建立政府和慈善组织协商和对话的平台,实现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和公民对公共事业的有序参与。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