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环境公益诉讼的进步与尴尬

    作者:吕忠梅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

    本文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和背景,展现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困难与挑战,进行了典型案例的分析,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进行了一定的展望。文章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运行涉及制度本身和制度支持系统等多方面的因素。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history and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demonstrates the present situation,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with typical study case analysis and forecasts the prospect of environmental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aper indicates that as a legal system,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operation involves many factors such as systems themselves and their supporting systems.

    2008年,在公众的翘首企盼下,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了实践。一批环保法庭的建立,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司法之门。但是,被认为因环境公益诉讼而生的环保法庭,实际上大量受理的是其他环境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极少甚至为零。对环保法庭一片赞誉余音未了之时,传来了一些质疑的声音,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生长?

    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最早是以介绍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方式进入中国的,[1]以后学者们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在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从两个方面产生了影响。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实践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明确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还提出了“公众环境权益”的概念。该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中国明确环境公益的最早立法。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理念,环境公益当然应该得到保护,保护这一利益的诉讼机制应该包括环境公益诉讼。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要求“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行政法规中首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起草有关环保工作决定过程中,曾专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8月5日回复指出:“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由于缺乏相应的诉讼救济机制,因行政机关明显违法行政、滥用许可权造成公害事件的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建立环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而可行的。”该回复就建立环境公诉制度建议:“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国家建立环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明确民事行政公诉的相应程序。”这是国家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2005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梁从诫、赵忠祥、敬一丹、宋祖英等2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法的提案》,“我们迫切地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该提案被列为当年第1223号提案,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保总局研究办理”。

    2006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吕忠梅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具体方案,提出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建立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该议案被全国人大列为当年第691号议案。2008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恩多提出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好维护国家、社会和特殊群体利益》的议案,呼吁公益诉讼应广泛应用于保护环境,维护包括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在内的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社会共同利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建议我国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或团队提起“公益诉讼”。

    有关公众环境权益的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态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和提案,为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实践提供了立法与司法指引。

    2.环境公益诉讼的尝试

    从2000年以来,不断有公民以各种形式提起有关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诉讼。

    2000年12月30日,300名青岛市民以经过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的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2]

    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