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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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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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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农村发展与改革道路

    作者:党国英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摘要:

    本章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经济变革的主要历程。这一历史时期以1978年为界,分为改革开放前30年和改革开放后30年。在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农村资源大量向城市输入,成为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改革开放后,新一代国家领导人开始重视经济规律的作用,推动了市场关系为主导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并取得了巨大成绩。今后深化农村改革应继续坚持市场化道路。

    Abstract:

    This chapter reviews the major rural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which covers 1949 to 2009. This historical period can be divide into two phases,with the watershed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1978.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during the first 30 years befor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China’s rural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were subject to the goal of the revolutionary regime consolidation,which reflect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ilitary communism. In this stage,a large number of rural resources flowed to city economic sectors,and much supported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the start of reform and opening-up,a new generation of state leaders payed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economic laws,and promoted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of the rural economy and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The future to deepen the rural reform should continue to adhere to the market-oriented road.

    中国农村发展60年,是一个由农业大国迈向工业大国的过程,也是一个奠定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过程。60年的历程可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两个时期,但我们不应简单地将它们规定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时期。后30年对前30年的部分承袭和部分否定创造了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的辉煌;前30年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体制弊端在后30年里并没有完全消除,由此决定了今后深化改革的基本任务。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农村

    一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农村社会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其农业经济状况在不同地区有很大的差异,20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综观旧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说各地之间还有某种相似性的话,那就是官方对农村社会的高度控制。这种控制在交通不发达的地方较为松弛,而在交通发达的地方则较为严密。中国过去有“王权不下县”的说法,但这并不表明官方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很弱。

    20世纪上半叶的华北,官方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已经相当深入。官方试图建立一种对提高征税效率有更大作用的社会结构,但官方目标客观上没有能够替代传统的乡村宗法关系,最后形成的实际的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是一种宗法关系和官僚控制系统的结合体。在这个结合体中,哪一种因素更为强大,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某些历史因素。中国社会的这种历史基础对后来的农村社会结构转变有长远影响。

    官方对农民的掠夺主要是下述两个渠道。第一,农村地主和城市工商业资本与官方权力相结合,使权力渗入地主与农民的租佃交易和工商业主与农民的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农民在交易中受到掠夺。中国20世纪前半叶农村的地租率是比较高的,全国一般水平在30%~50%之间,这个水平比欧洲国家要高3~5倍。第二,官方通过赋税直接掠夺农民。民国时期对农业征收的土地税称为“田赋”,分为正赋和附加两个部分。这方面的情况缺乏可靠的资料,主要是隐蔽的赋税不很清楚,但在中国工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农村田赋是政府的主要收入。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作为基层政治制度。1932年,国民党政府在河南、湖北和安徽三省颁布《各省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并实行各户相互监视、告发的连坐办法。

    总体来看,在20世纪上半叶的很长时期内,中国处于内外战争之中,国民党政府并没有实现对全国的有效统治,农村经济基本处于凋敝状态。当时的农业生产条件极为落后,农田耕作主要依赖人力和畜力,现代农业机械几乎没有被采用。当时主要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大体是目前的1/4左右。由于长期的战争,1947年农业生产无论在总量上还是效率上,都明显地低于1936年的水平。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先后实行过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其中包括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以及其他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政策。这些政策提高了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生产效率,使粮食得到了增产。

    二 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开始大规模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建立了一种分散的小农土地所有制。1950~1952年,全国大约有3亿农民分得了7.3亿亩土地。

    小农制度没有实行多久,到1953年底,政府开始在农村推动合作社运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建立大量农业合作社,形成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到1956年,全国不再有分散占有土地的小农,几乎所有农民都成为集体合作社的成员。1958年,又开始在农村大规模建立人民公社,从生产、交换和产品分配等方面全面控制了农村经济,农民不再有自主生产和交换的自由。

    在人民公社制度之下,土地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归社区居民共同所有,但社区成员退出这个结构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社区的共同财产没有在财务上归于每个成员的名下。社区大小在1978年之前的大部分时间被限制在一个或几个自然村落,社区之间的财产与产品不能无偿转让或调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分配部分地依据社区成员的劳动量,部分地依据社区成员的家庭人口数量。但由于集体生产活动中对社区成员的劳动贡献很难实现监督和计量,导致生产合作社中普遍存在“偷懒”现象。这是合作社产出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上述制度在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中有了一些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