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
本章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财企关系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线,回顾了60年来我国在上述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总结归纳了我国60年财政现代化模式的四条经验,即实事求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革,推动财政现代化进程;稳字当头,奠定财政工作前提;促进减贫,向共同富裕道路迈进。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在税收制度、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领域进一步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This chapter recalls major reform measures in tax reforms,financial restructuri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and the budget management. Then the author sums up experiences of road of exploration to the fisc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namely,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by summing up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constantly,keeping up with the reform by promoting the fiscal modernization process,considering the stablity as a prerequisite for fiscal jobs,reducing the poverty to realize the common prosperity. Lastly,the author sets out the future for the tax reforms,financial restructuri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and the budget management.
国外对于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6月,在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经济增长委员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文化变迁》杂志编辑部举办的学术讨论会上,大家讨论了贫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会者认为,使用“现代化”一词来说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是比较合适的。1958年,丹尼尔·勒纳出版《传统社会的消逝:中东现代化》一书,认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就是现代化。我国最早出现“现代化”一词是在1964年12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在20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四个现代化”。
这里,我们将现代化定义为发展中的社会为了获得发达的工业社会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而经历的文化与社会变迁的过程。那么,什么是财政现代化呢?可以这样认为,财政现代化就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政府调控经济的财政形式。事实上,可以把财政现代化理解成为建设“公共财政”。因此,财政现代化模式探索的基本历程,可以理解为从建设型财政和吃饭型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转型。公共财政的特征,首先就是要以满足公共需要为主要的目标和工作的重心。公共财政要求要恰当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即市场配置资源是基础,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相互搭配,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公共财政理“公共之财”,因此,应以权力制衡且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朝向这个特征,本章探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现代化模式探索的基本历程、特点和发展趋势。
第一节 新中国财政现代化的基本历程
作为对财政现代化道路探索的分析基础,我们以1978年为界限,回顾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财企关系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历程。
一 新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初步建立源于1949年11月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最终形成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求统一全国税政,迅速整理全国各地税种、税目和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以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平衡城乡负担,以改变农民负担超过工商业负担的情况;明确规定公营企业、合作社以及外侨企业一律照章纳税。《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全国税收为14种,分别是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商的营业税及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娱乐、冷饮、旅店)和使用牌照税。
新税收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城市工商税收收入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1950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7月,根据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原则,我国对工商税收进行了调整,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一种,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同时,简化合并了一些税目,降低了若干税种的税率,改进了征收管理方法。
自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新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与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开始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国有经济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私营经济相对缩小,国家要求从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加强计划管理,对国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基于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工商税等;对卷烟、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肥、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矿物油等22种产品,将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一次征收;将生产制造应税货物的工厂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合并在货物税内征收,相应调整货物税税率;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缴纳,相应调整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