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积累了重要经验。60年来,中国从人治走向法制、再从法制走向法治,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宣传法治理念,普及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完善法律服务。未来中国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成法治国家。
There is a great achievement associated with rich experiences in term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During the last 60 years,China departed from the ‘rule of man’,via ‘rule by law’ and is approaching the ‘rule of law’. In the meantime,China regards the principle of ‘rul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s the fundamental strategy;formulates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promotes the historic reforms on administrative legitimacy,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juridical system;promulgates the ideology of ‘rule of law’ and legal education;fuels legal researches and overhauls legal service. In the future,China will carry on its development towards building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fully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as the fundamental strategy and accelerates the process of forming rule of law state.
第一节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法治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政权旧法统的前提下,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借鉴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建立起来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曲折发展,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六个时期。
一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法制建设
1.新中国法制奠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五四”宪法颁布前
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前,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法制主要起着维护新生政权、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镇压阶级敌人的作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这一规定,为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伪法统、六法全书及其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及其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廓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两个宪法性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制度的基础。
为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斗争及其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确立了政权过渡时期“多元性的立法体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根本法;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法令并监督其执行;政务院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所属各部、委、署、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根据地方政府组织通则,大行政区、省、市、县的人民政府委员会可制定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民族自治机关可制定单行法规。
据统计,1950~1953年,中央共立法435件,年均立法109件。地方立法虽无全面的详细统计数字,但从若干省份的立法情况可见一斑。1950~1953年,浙江共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653件;1950~1954年,内蒙古制定各种条例和规范性文件368件;1950~1954年9月,上海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799件。[1]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同新生人民政权一起建立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成立大会,沈钧儒、罗荣桓分别就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等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体制和职权,开始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体系。
基层选举工作于1953年3月开始,到1954年5月胜利完成。到1954年8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建立。“除台湾省尚未解放外,我国人民已经在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3个直辖市,2216个县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单位,163个市,821个市辖区和224660个乡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此外还建立了65个县级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2]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年中,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成就,使人民从未享有政治权利的地位转化为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管理自己的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创立:“五四”宪法颁布至1957年“反右”运动前
1954~1957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立时期。这一时期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3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任委员。1954年9月15日,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标志着新中国法制正式建立。
(1)开展立法工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明确指出全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