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7月 |
经济转轨的全面性包含了国家创新体系[1](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的体制与结构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是以国家主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企业并不作为创新体系的核心。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则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微观主体。[2]我国的经济转轨要求国家创新体系从以前的科研院所为主向企业为主的体制与结构转变,然而,现在人们似乎并不明确地知道应转向什么样的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在转轨完成之后并不成为我国微观经济的主体,更重要的是,由于国有企业有着人所共知的制度性缺陷,难以承担起推动国家技术不断进步、制度不断创新的长远重任。外资企业显然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依赖对象。而我国民营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包括创新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令人震惊的活力和动力。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民营经济在未来一定会成为我国微观经济的最基本成分(剧锦文,2004)。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民营经济现在还很弱小,但从长期来看,国家创新体系结构转变的落脚点就应当放在民营企业身上。为了证明这一主张的正确性,本文将对民营企业独有的创新能力、创新机制和已表现出来的各种创新模式进行系统分析,同时进一步解析影响民营企业创新的多种不利因素,并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提高、逐步使其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主导者的对策建议。
一 民营企业的创新机制及其创新优势
(一)关于企业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的简单综述
创新(Innovation)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概念,与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于20世纪初创立的创新理论是分不开的。熊彼特(Joseph A.Schumpeter,1912;中译本,1991)首先提出,所谓“创新”就是由企业家引入的“新组合”。它包括:(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掠取或控制原材料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5)实现一种新的工业组织。[3]德鲁克(彼得·德鲁克,1985)也强调了企业家在企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鲍莫尔(Willian J.Baumol,2002)进一步概括指出,“创新”就是指企业家识别出一项在经济上有前途的变化的机会,并且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实现这种变化。一些研究寻租理论的学者则将企业的创新看作是企业家的一种“创租活动”(Rent Creation)。自熊彼特之后,创新理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近三四十年间,在传统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概括地讲,创新理论大体上经历了以单一创新为主,强调技术创新的传统创新理论阶段;以组合创新为主,重视技术、组织、文化与制度的协同创新的组合创新理论阶段;以各创新要素的组合协同为主,强调全方位创新的全面创新管理理论[4]等三个阶段(许庆瑞等,2004)。国内研究企业创新的成果很多,但专门研究民营企业创新,特别是从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的角度研究民营企业创新问题的则很少。
1999年,浙江省政府设立了专门研究浙江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课题。王立军、凌云(2003)专门研究了浙江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为国内惟一一篇专门研究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问题的论文,但其仅限于浙江一省的范围。凌云、王立军(2003),方在农等(2003)和曹鹏(2002)在研究并归纳了世界各国不同的企业技术重新模式[5]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形成的规律。大致得出的结论是:大型的、国际化的民营企业多数采用自主和全球化的技术创新模式,中型企业多采用协同创新模式,而小型民营企业则更多地采用模仿创新模式。曾德明等(2004)则具体研究了高科技企业R&D的控制与管理模式。得出的结论是:企业采取什么样的R&D管理模式与企业的规模、产业属性有很大关系。郭晓川(2001)进一步研究了大学与企业合作创新问题,得出的结论是: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创新的衔接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
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欧美发达国家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国家创新体系(NIS)”学派(王春法,2003)。NIS理论超越了对创新微观过程的研究,主要从一国的范围探讨创新的联系机制。根据OECD(1997)的解释,所谓“国家创新体系”就是创新过程各主体之间的联系对于改进技术实绩至关重要……这些角色主要是私营企业、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以及在这些角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