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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意义及其发展完善

    作者:谭君久 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意义及其发展完善。首先,介绍了政体的概念原则。其次,介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意义。最后,提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措施。

    在世界政治文明的谱系中,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制度的国家产生了丰富多彩的政体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政体类型。在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在性质上既区别于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专制国家的政体,也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体,而且在其具体形式上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这个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简称为人代会制。中国的人代会制创建至今,已经走过了50年。回顾这50年它所经过的风雨历程,我们需要更加深刻地领会、更加重视它作为一种政体的意义和价值。

    什么是政体?人们一般把政体解释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领导阶级如何组织国家权力的形式。但这只是个最简单的定义,只说明了政体的本质,却没有说明政体的内容。当我们区别不同制度国家的政体时,就不能不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方式、产生方式、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和相互关系,以及他们的运作程序等。因此,政体作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表现为一整套国家机关设置、权力配置、运作方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比如,英国的政体被称为议会君主制,是因为英国设置了充当国家元首的世袭的国王和处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民选的议会,国王只能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和选举的首相表示认可,首相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带领他的内阁向议会负政治责任;美国的政体被称为总统制共和制,则是因为设置了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的民选的总统,尽管总统和民选的议会是分别选举的,并且两者的宪法地位相互独立且平行,但总统实际上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

    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确定了我国人民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权力配置结构和一般运作程序,形成了我国政体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政体的核心原则

    它所涉及的是国家政权的一切权力的来源,它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人民的,包括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等,都是由人民授予的,一切政治权力都应得到人民的承认和同意。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政治体制的安排和一切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目的都应该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这条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安排的最根本的原则,任何其他的原则都应该服从这条原则,对任何其他原则的强调都不应导致对这条原则的削弱、阉割和否定。

    2.人民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他们“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还意味着,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即把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全国一级,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其作为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既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都由它行使,同时把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赋予了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

    4.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和权力配置,体现了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宪法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