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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

    作者:黄卫平 陈文 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首先,介绍了“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的理论渊源及特点。其次,介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协商性特质及可持续发展空间。最后,介绍了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发展的竞争性趋向与制度回应。

    20世纪末,在西方政治理论中,协商性民主日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民主理论解释范式,许多西方学者及政界人士尝试将此作为新的民主治理模式,以修补和矫正长期以来为人们所信奉的、以竞争方式为主要内容的自由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某些缺失,期望以协商性民主理论为指引走出现时竞争政治的一些实践困境。我国的诸多学者亦试图用协商性民主理论为分析工具来解释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认为协商性民主是颇契合我国政治架构、民主实践和传统文化的政治形式,有的甚至将其视为可以替代竞争性民主、并能移植到我国政治实践之中的较为理想和适合的民主范式,进而认为协商性民主是当今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价值选择的唯一合理性选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历史转型时期,在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觉醒、参政需求迅速增长的现实背景下,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形式和路径做出分析和选择,厘定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民主政治发展模式也就成为不无意义的事情。

    一 “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的理论渊源及特点

    词源学意义上,民主(Democracy)一词源自古希腊词,由demos和kratos两个短语组成,demos指人民,kratos意指权力和统治,因此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随后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民主”的涵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出现了诸如自由民主、代议民主、理性主义民主、经验主义民主、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竞争式民主、合作式民主等有关民主理论的解释或派别,关于民主内涵的概念性把握难有定论,正如乔·萨托利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1],然而“民主获得若干意义我们尚可容忍,但它若是可以无所不指,那就太过分了。”[1]因此,在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必然存在客观内容和具体所指。从应然和实然的双向维度来考察,民主在根本上是作为一种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的相对文明的政治机制而存在的。若以人们民主参政的方式、程序及机制的特点、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政治民主划分为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

    “竞争性民主”又称“竞争民主”、“竞争式民主”,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政治系统中特定的政治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通过选举、竞选、投票、公决等竞争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形式。追根溯源,古希腊时期,在氏族民主制及雅典城邦民主制中就存在一定的政治竞争的民主因素,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研究,当时的氏族成员就享有选举和罢免氏族首领和酋长的权利;氏族议事会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2]梭伦改革时期,在公民大会和四百人会议中,公民有权通过一些竞争的方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并享有选举重要官员的权利。伯里克利指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3]亚里士多德亦提出了“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4]和“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5]等民主观念。然而在一般意义上,真正的竞争性民主政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政治形式;竞争性民主与代议制、选举制及政党政治存在紧密联系,实行以平等竞争和程序正义为主要价值偏好的竞选机制是竞争性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成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非常完备的竞争性民主政治制度,且经过政治社会化路径的延续和传承,竞争性民主政治形式逐渐为公民所认可和遵循,并日渐成为人们政治参与的普遍规则。近现代的诸多政治学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有关竞争性民主的理论,如熊彼特从程序的视角提出了被其称为“另一种民主理论”的竞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6]利普塞特也强调“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是取得一致的主要途径。”[7]达尔将竞争和参与程度作为衡量现实中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提出了有关“多头政体”的民主政治理论,认为在现代代议制民主国家中,公民应享有“在自由公正的选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