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
从政治文化传统来看,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似乎都缺乏让商议式民主生根、结果的丰厚的土壤。但是,近几年来,中国基层出现了不少民主政治的制度创新之案例,其中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引人注目,曾被有关机构评为“中国地方制度创新”奖。“民主恳谈会”将商议式民主带进到基层民众的政治生活之中。本文介绍西方的商议式民主之后,以商议式民主的角度来理解“民主恳谈会”这种制度创新的价值与意义。
一 商议式民主的产生与基本要素
1.自由主义民主的问题与商议式民主的出现
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的规模越来越大,而起源于19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及其技术官僚的行政体制似乎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所面临的一些挑战。例如,如何让公民积极参与政治,通过对话取得共识,有效地设计与执行公共政策,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总的来说,传统的选举民主在“真正的民主治理”方面做得相当不够的,在这种民主之中,公民是有权选择他们的代理者,即政府官员或议员,但是很少能参与对这些代理者所做的选择进行讨论并加以理解。所以,吉登斯说:“民主需要深化。”现有公民与管理者生活在同样的信息环境之下,旧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社会不再有效了;改变一下民主的程序,尤其有助于政治决策更接近选民的日常想法,而网上征求意见、电子投票不会取代原有的决策方式,但是都是很好的补充。[1]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有两种:制度化民主和商议式(deliberative,有译为话语)民主,前者直接表现在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中,而后者则表现在交往行动中,以一种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发生着。哈贝马斯的商议式的民主模式强调了两个最为基本的信念。第一,政治决策最好是通过广泛的商议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第二,在商议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他的商议式民主是对当代民主政治的新诠释。
继自由主义民主之后,“商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当代欧美国家流行起来。不仅有大量的论著出版,而且进行了一些实验,例如,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治系教授(James Fishkin)建立了商议性民意调查中心,进行了所谓“deliberative poll”的实验。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缺失正是商议式民主的起点。当今流行于欧美的“商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一种修正、一种发展。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和共识。
2.商议式民主与公共政策的新发展
商议式民主的假定是,公民可以通过对话(discourse)决定他们追求什么样的法律和决策,而对话的成员尊重对方,他们都拥有商议的能力。商议民主认为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不同的利益、不同的信仰与不同的理想,因而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作出决策。商议式民主旨在恢复公民文化,提高公共话语在决策中的作用,产生公共的或政治压力以解决有关问题。商议式民主重在商议,在于行动过程本身。由于其本质和特征,商议式民主模式就很快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发展。
公共政策科学向来以专家为导向的,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专家们的事,因为政策的制定需要专门化的知识与能力,而这是一般民众所不具备的。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种导向的公共政策科学有了新的变化,其表现是将公民引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这就是公共政策的商议式模式。[2]
3.商议过程中的几个主要因素
商议过程中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商议与理由(reason)。理由是商议性对话中的基石。参与者提出理由并期待那些理由会促成集体决策的形成。在理想的商议中,“除更好的辩论外没有任何强迫”[3],即用中国人常用的话语来说就是“摆事实,讲道理”。
(2)商议与平等。这里平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决策中的平等。在商议过程中每个成员在议事日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批评等方面应该都是平等的,在作出决策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当然任何社会都存在这样那样、程度不一的社会不平等,要在商议过程中做到完全的平等确实相当不易。但是,社会不平等确是不利于商议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个就是信息的自由和公开的交流。
(3)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