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6年06月 |
大家上午好!因为刚刚拿到书,还来不及仔细拜读,所以没有办法评价这本书。从目录看,《中国金融法治:2005》这本书对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建设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评价。特别是今后它将对中国金融法治进行持续评价,我相信,这将会对我们今后的金融法治建设提供非常有效的帮助。
改革到了今天,我们已经非常深刻地理解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含义。刚才,刘明康主席和信春鹰副主任都深刻地阐述了法治与金融发展的关系。2004年底,周小川行长把生态学中“生态”的概念引入金融领域,提出了“金融生态”这样一个新的概念。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如何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已经成了2005年金融领域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有很多研究文章出来。一般认为,金融生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内部调节机制,另一个是外部生存的环境。从外部环境来讲,法律制度、会计制度、诚信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诚信环境、会计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最终也体现为法律制度,应当说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之一。现在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其实不必我说,大家就能举出很多,比如说法律制度的缺失、诚信制度的恶化、执法不公等等,这类问题很多。下面,我想从人民银行角度,从金融监督管理的角度,讲一下我们正在做的致力于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
第一,健全金融交易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和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从中央银行这个角度来讲,金融市场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一个最基本的平台,我们知道广义的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应该说,通过金融创新三个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金融创新过程当中,金融机构提供一些金融服务是属于过渡性的,或者是超前的,超越法律定位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和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不够明晰,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非常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这种制度风险在国外直接称为法律风险。我们看到金融机构法律定位不清晰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之初实际上就是金融百货公司,怎么能来钱它就做什么,一直没有做规范的信托业务,因此也就没有将信托业务规范起来。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后人民银行颁布了很多的管理规定,银监会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后,也在努力规范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但直到现在,要体现《信托法》设计的规范的信托法律关系,还需要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使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真正独立于信托公司。
在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上也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比如说现在最突出的就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的法律定位的问题。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在做委托理财业务,但往往还没有分清楚债权性的产品和委托信托产品的关系就开始做业务了,结果出现了很大风险。实际上,我们应该说金融机构在设计一个产品的时候,首先要想到如何把法律关系定义清楚,这是非常重要的。相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虽然是以不同的名义出现,但是它不能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施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在现实中存在这个问题。
第二,建立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秩序。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等。首先,我们要通过《合同法》来实现对财产权的保护。我们一直在强调树立私有财产的观念,保护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很好地保护产权才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其次,要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护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股东通过流通来实现权利,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目前,在资本市场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股东是超越公司法人支配公司的发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很普遍。再次,要通过《物权法》清晰界定、充分保护财产权和担保权。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中。在《物权法》当中应该不区分所有制的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以实现对财产充分有效的利用。最后,是适用《破产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家知道,从去年开始,不管是立法界还是金融界都非常非常关注我们新的《破产法》的出台。在这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