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的进程不断明确提出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方针指引下逐步展开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类经济活动是根据国家计划,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个人所在单位统一进行,所以没有建立专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逐步凸显。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地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展了种类多样的经济活动,促进了经济繁荣和市场发展。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现象。为了打击失信行为,保护群众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政府和市场主体开始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这使得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2001年以来,历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政府自上而下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又呈现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特别是在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专门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今后我国信用体系研究和实践指明了方向(见表1)。
表1 2001年以来历届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信用的表述
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来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体上从2001年以后开始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其发展历程如下。
(一)初步规划阶段(2001~2004年)
2001~2004年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规划阶段。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在国家层面上,逐步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府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方向性、框架性的要求,但内容仍然比较笼统,组织领导框架也没有确立;在行业层面上,部分主管部门(如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提出了在主管领域内有针对性地推进信用建设,其他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的信用建设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在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如浙江省、广东省、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湖北省、江苏省及杭州市、南京市、宁波市等)在国内率先出台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开始探索和部署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是局部性、框架性的比较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尚未全面铺开。
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如下。
2001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顿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约、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这是首次把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整顿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同时,《纲要》也提出,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纲要》为我国“十五”期间信用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2001年10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正式颁布,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明确了诚信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
200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会议认为,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要通过强化经济金融法治、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值得关注的是,会议提出了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