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5月 |
日本法律中的公共建设工程,是指国家、特殊法人或地方公共团体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所谓特殊法人,仅从投资关系上看,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占1/2以上的法人。[1]公共建设工程具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殊性,保证与其相关的招投标公平公正、防止违法行为以及合理施工等,不仅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等一般监管作用,还具有确保国民对于公共建设工程的信赖等特殊意义。[2]公共建设工程与非公共建设工程在适用承包等法律以及监管上也有很大区别,如适用《建筑业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等不同。[3]基于这一点,需要对公共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及其监管做出专门规定。为此,日本专门针对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4]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根据笔者初步考察,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 高度重视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目的和要求
日本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相关契约的签订与履行的监管方面,总的指导思想是追求“适正化”,这从相关法律的名称就可以感受到,如2000年11月制定的《公共建设工程投标及契约适正化促进法》等。从在相关法律中使用“适正”一词的语境及所表达的语意看,其具有“合法”、“合理”、“适当”以及“公正”等意思,很难单独用某个中文词汇来表达。制定公共建设工程投标以及契约适正化的方针是国家的义务。适正化方针要求适正地确定投标与订立契约的过程以及契约的内容相关信息的公布、听取对相关投标及契约具有学识经验的第三者意见的方策、处理与投标以及契约相关的投诉、为了促进公正竞争改善竞标以及契约方法、有关公共建设工程的施工状况评价的方策、为了谋求投标以及契约的适正化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等相关事项。[5]
在适正化方针的指导下,日本确立了一些具体的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等监督理念和指导思想。
1.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强调以质量为中心,兼顾其他的理念
在监管理念中,首先强调公共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殊重要意义。日本的《确保公共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法》,开宗明义阐述了保证公共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安全和环境,也关系到当代和后代国民的利益,关系到国民福祉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6]此外,工程的效率性、安全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也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也必须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或措施加以保证。[7]
2.强调招投标和契约的透明性、竞争的公正性,排除违法行为,确保适正化施工[8]
确保投标及订立契约的过程及契约内容的透明性,以及促进参与竞标者或参加契约竞争者间的公正竞争是公共建设工程投标及契约适正化的基本要求。[9]
3.重点防范招投标中的“谈合”,特别是“官制谈合”等违法行为
所谓“谈合”,是指在工程或合同进行发包、招标时,参与投标的多个竞争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私下进行谈判、协商并协调竞标行动,争取以最接近于招标底价的价格中标,实现承接工程或合同的价格利益最大化。所谓“官制谈合”,就是发包工程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部门以及法人,以指定承接工程的公司或泄漏工程招标底价等方式,参与并主导竞标者进行“谈合”的行为。[10]“谈合”的含义与汉语的串通比较接近,但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就日本过去发生过的相关案件的情况看,对于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来说,危害最大的是投标企业之间的“谈合”行为以及行业协会、发包单位工作人员等与企业间的“官制谈合”等违法行为。日本这方面发生的案件很多,可以说屡禁不止。因此,法律将彻底排除投标以及契约中的“谈合”等违法行为作为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11]除了《公共建设工程投标及契约适正化促进法》等做了相关规定外,2002年7月还专门颁布了《官制谈合防止法》。
4.中标条件由单一的价格因素向综合因素转变
对于工程建设来说,经济性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但经济性需要建立在确保质量等的前提下。因此,日本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选择中标企业时,除了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投标者的技术等施工能力方面的综合因素,[12]以确保公共建设工程的适正化施工和工程品质的综合优秀。
5.强调投标与契约履行的诚实信用[13]
二 法律规定不厌其详,明确具体,突出可操作性,确保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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