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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腐败中的人事因素分析

    作者:余仲华 刘慧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摘要:

    学术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顽疾。本文将对学术腐败纷繁复杂的表现形式做简要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学术界产生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学术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事因素。本文将着重考察造成学术腐败的人事因素,通过人事成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惩治与遏制学术腐败的若干对策。

    Abstract:

    Academic corruption recently becomes a chronic illness in Chinese academ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anifestations of academic corruption,points out that the inherent causes of academic corruption are problems from academe itself and the key influencing factor is the relational personnel factor.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ersonnel factor caused by academic corruption,and expound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unish and restrain academic corruption.

    一直以来,学术界被人们看做是高尚、纯洁的圣地。但近年来,学术界不断爆出丑闻,“贺海波学术造假”事件一波未平,“六教授联名诉刘兴土院士抄袭剽窃”一波再起,学术领域的腐败现象悄然滋长,各种学术道德问题、学术不端行为已呈泛滥之势。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学术腐败是对科学精神的背叛,是对人文精神的亵渎(郭微,2005),学术腐败更对学术事业的健康成长、对“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国家发展战略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将分析学术腐败的表现类型,挖掘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尤其是其中的人事成因,探究遏制和治理学术腐败的可能途径。

    一 学术腐败概述

    (一)学术腐败的定义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学术腐败并无统一的定义,甚至对“学术腐败”一词的使用是否准确、恰当,以及“学术腐败”到底意指何物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凡当今学术界中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都可用“学术腐败”一词来指称(李醒民,2002)。而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学术腐败”只能是指与学术权力不恰当使用相关联的一种不良现象。因为“腐败”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是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所以“学术腐败”只涉及科研课题的评审、科研奖励的评定、职称[1]评审和学位授予等与权力有关的不轨行为,而不应包含学术研究中的抄袭剽窃、低水平重复、浮夸等学风不正问题,不应给一般学风问题戴上“学术腐败”的帽子。基于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术腐败”不能涵盖学术界存在的所有问题,应以“学术不良行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代替“学术腐败”(顾海兵,2003)。

    纵观我国当前学术界,除上述与权力有关的学术不轨行为之外,各种各样违反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不端行为”已形成了一股极坏的风气,且呈蔓延之势,影响到了整个学术界。因此,本文认为,“学术腐败”从广义的角度可界定为:在学术研究和学术管理中与学术有直接关系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足以危害学术界的各种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的总和,既包括学者个体在学术研究中的学术不良行为,也包括权力在学术管理中的滥用。

    学术腐败涉及的参与主体十分广泛,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五类:一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个人,包括从事学术管理活动的公职人员;二是学术单位,主要是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三是纯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政府聘用的评奖委员会等拥有学术权力的学术评审或评价机构;四是行使学术行政权力的行政部门,既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管辖学术或科研部门较多的机构,也包括其他行使学术行政权力的任何机构;五是提供科研项目的科技项目办公室以及各种科学基金会等。

    因此,不论是个人在科学研究中的不轨行为,还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招生工作中的作弊和权钱交易现象,抑或是学术评审或评价机构在学术评选中的违规操作,以及管辖学术权力的行政部门里的以权谋“学”行为,都属于本文所指的“学术腐败”的范畴。

    (二)学术腐败的表现类型

    很多学者都曾对学术腐败的类型作过划分。有学者提出学术腐败“七宗罪”的说法(醒人,2006);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2001)依据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对学术腐败进行了初步分类,提出了学术腐败的8种表现形式;贺幸平(2007)更是总结出了11种表现形式。但由于缺乏划分类型的标准,使得这些文献对现象的描述显得有些凌乱,也不能涵盖所有表现形式。本文将学术腐败的主体作为参考系,根据学术科研活动的一般过程(申请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展示→对研究成果的评定→对项目参与人的评定)对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作简要划分,以期获得对学术腐败更加深刻的认识。

    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的立项为例,其过程一般要经过选题、申报、评审、结题等若干阶段。而学者个人的一般学术活动大致也需要经过这样的过程,只是在某些环节上会相应简化或者有所省略。在这个过程中,学者与其他学者、学术机构、学术评定委员会或者行政机构之间不断互动以完成一个完整的学术活动过程。在一个学术活动的进行过程中,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