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药品GMP检查缺陷及风险的科学评价

    作者:张华 李建平 刘伟强 颛孙燕 沈晴 柳涛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

    本文对我国的GMP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了历史回顾和利弊分析,并介绍了PIC/S、加拿大、美国等国外以风险评估为原则的检查缺陷分类方法、系统评估要求和检查评定标准,探讨我国今后GMP认证评定标准的改进方向和思路,提出了对我国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Abstract:

    Three versions of China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GMP Inspection are reviewed and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re analyzed. Classification for deficiencies by risk-based approach,systematic evaluation requirement and criteria for inspection result from PIC/S,Canada and U.S.A related guidelines are introduced. The direction and method on improvement of China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GMP Inspection are discussed.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vise the criteria are proposed.

    前言

    我国自1998年强制实施药品GMP至今,已历经了整整十年。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尽管已修订过两次,但始终采用缺陷分类计算的方法。尽管这种评定标准在认证初期比较简单易行,看似客观,但随着认证的深入,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有不少企业和检查员都片面、教条、机械地去理解GMP,甚至抛弃了GMP本身,以GMP认证的检查项目来替代GMP,因此,按照这样的检查评定标准无法真正识别出确有风险的药品生产企业,使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误入歧途,同时使药品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本文将对我国的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历史回顾,主要以1999年11月颁布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例进行利弊分析,并介绍国外以风险评估为原则的检查缺陷分类方法、系统评估要求和检查评定标准,探讨我国今后GMP认证评定标准的改进方向和思路。

    一 我国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历史回顾

    我国最早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于1996年由卫生部颁布,先后于1999年、2007年修改过两次,三个版本的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对比详见表1。

    表1 我国各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比较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设计思路基本没有变化,一直采用缺陷分类计算法,即根据GMP编制相应的检查项目,并将检查项目分为关键项目、较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称为严重缺陷,较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称为较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称为一般缺陷。根据严重缺陷、较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的项目占所有检查项目的比例来判定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通过GMP认证。

    三个版本的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只是在缺陷的分类和数量、检查结果的评级上有所调整。例如:自1999年11月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起,较关键项目和较严重缺陷被取消,后两个版本对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数量进行了调整。又如:因1998年起GMP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改为强制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国情,在不降低通过GMP认证标准的基础上,允许有严重缺陷≤3项、一般缺陷≤20%的企业可以限期6个月整改。而2007年10月29日颁布的现行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取消了限期6个月整改的评级,检查结果只有“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且通过认证的企业还要递交整改报告及计划。

    二 我国缺陷分类计算式《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利弊分析

    由于GMP认证检查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多学科知识,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在1998年强制性GMP认证开展初期,国家局很难在短时间内培训出大量对规范有深刻理解且能准确把握的检查员,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国内所有制药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避免检查员之间、企业人员之间以及检查员与企业人员之间在对GMP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在原有卫生部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局于1999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缺陷分类计算式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以达到“统一标准,规范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的目的。

    这种标准的优点是关键项目和检查结果评定标准一目了然,可让检查员和企业人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学习和理解GMP,了解贯彻GMP的重点,工作较为有的放矢。这一效果确实在认证初期得以体现,否则第一轮的药品GMP认证就不可能如期完成。

    但随着GMP认证检查工作的深入和持续,缺陷分类计算式检查评定标准的缺陷及其执行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我国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本身存在的缺陷

    1.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剂型、品种之间的差异性,缺乏风险评估依据

    我国的GMP由通则和附录两部分构成(见图1),通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各附录则分别适用于各种类别的药品。因此,检查评定标准也必然包含了适用于各种制剂和原料药的检查项目。但在这些通用的检查项目中,相同的违反GMP的缺陷给不同的药品(如口服制剂与注射剂)所带来的质量风险是不同的。不区分产品的质量风险高低,一律将检查项目分成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势必会造成标准适用性较差的问题,即有些检查项目人为定为一般项目,可能对高风险的注射剂产品要求太低了,有些检查项目人为定为关键项目,可能对低风险的口服制剂要求又太高了。这最终就会造成对违反GMP的缺陷分类不合理,对企业实施GMP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