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
目前,行政执法裁量权内部约束机制的研究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缺失。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法条梳理与实际调查,评价与分析目前处罚裁量权在规范与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适用规则与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部约束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At present,the study of the internal restriction mechanism on discretion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s relatively rare,which,to a certain extent,leads to the shortag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is field. With the methods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empirical study,and the results of comparisons of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field investigations,the article is to evaluate 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on the discre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currently in operation and standardize,and explore the internal restriction mechanism on discretion of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n respect of the application rules and procedures.
行政执法裁量权既是经典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又是常新的行政法治实践话题,历来为学者和实务界所密切关注。这一论题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立法与司法控制方面,而对于行政执法裁量权内部约束机制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缺失。
一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限权范围内,通过选择判断,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以及作出何种行政行为的权力。[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具有合法来源的权力。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从总体上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三个特征。
其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其被运用和行使的表现形式是行政行为,行政权构成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内容,它行使的表现形式也无疑是行政行为。
其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直接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将行政权力直接作用于公民的环节,作为行政执法的手段,自由裁量权得以广泛运用。从权力的作用对象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权力的作用结果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影响最为直接。
其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自由选择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某种事项、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但是对于相应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实施方法甚至行为的条件、时间等都未加以确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享有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择和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广泛自由。因此,选择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其正当的根据即合理性。就法律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来看,根源于法律(成文法)自身的缺陷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内在根据。
1.成文法的局限性
一般认为,成文法具有稳定性、一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的情况是变动不拘的,业已确定的法律难以覆盖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
2.成文法的滞后性
即法律一制定出来,就落后于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社会情况。法律是根据以往的典型现象制定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对象却是制定以后所发生的现象,法律始终难以跟上社会变化的步伐。
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规范的概括性、行政处罚所遵循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职权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因此,作为法律一部分的裁量权,是在法律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恰当地运用裁量权能够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实现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目标。[2]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原则内,基于法律原意,进行合理判断,自主选择行为的条件、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政行为以及如何作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3]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各自处罚权限范围内,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作出具体决定的权力。
从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内容包括对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作出的裁量,具有合法性,行使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并受内部监督机制监督。依据上述特征可以看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中心环节是要合法公正,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标,体现客观、适度的原则。
(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可分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