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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报告

    作者:蔡礼强 出版时间:2011年02月
    摘要:

    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前广泛分布于养老、社区、社工、扶贫、残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现在上海、深圳、北京、宁波、成都等城市。呈现出受政策因素主导、缺乏整体性的规划和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转变力度密切相关,主要发生在新兴或者传统力量无法有效满足需求的社会性服务领域等特点。购买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竞争性购买比例并不大,各种购买方式之间没有明显的优劣好坏之分。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多样,没有从整体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全国范围呈现不均衡与个体推进状态。购买服务缓解了民间组织的资金困境、拓展了生存空间、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了多重积极作用。今后要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加强制度化保障机制建设,同时采用资金补助等多种措施,提升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urchases public services from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in the fields of public services such as care for the aged and disabled,communities,social workers,and poverty-relief,in the cities of Shanghai,Shenzhen,Beijing,Ningbo,and Chengdu.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ervices,which occurs mainly in the fields where the needs of services can be effectively satisfied by neither the new nor the traditional organizations,lacks an overall planning and arrangement,has been dominated by policy factors and closely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The way of the purchases varies with a low proportion of competitive purchases and without obvious differences between one and another. The fund for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s,which comes from various sources,has not been brought into line with the financial budget of the government,and has been in a state of imbalanced development i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country.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ervices,which helps to transform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build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has played multiple positive roles in improving the difficult situations of fund for civil organizations,providing them more space for development,and promoting the growth of the related industries. It is important in the future to expand the scope and scale of the purchase of services,reinforce the construction of supporting systems,take various measures such as fund allowance,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vil organizations.

    一 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概念和主要问题

    (一)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几个重要概念辨析

    1.政府购买服务不能简单等同于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不是一个可以完全等同的概念。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面向企业,也可以面向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或者通过政府间协议的方式向其他的政府部门购买。目前很多学者将政府购买服务等同于或者直接默认为就是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这样的看法并不十分准确。[1]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客体)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政府间协议)等,不仅仅只是民间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型包括为政府自身提供的行政后勤或辅助性服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见图1)。

    图1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和类型

    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来看,政府向企业所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规模远远超过了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规模。目前政府购买的服务主体主要是针对政府自身提供的服务,包括行政后勤服务或者辅助性服务,而不是具有广泛性和普惠性的为公民提供的一般性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并不限于民间组织,而且购买服务的类型也不只是一般性公共服务。因此不能简单把政府购买服务等同于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当然,由于民间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征,以社会公益为自己的宗旨和使命,而且主要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有很多相合或相同之处,民间组织被公认为应当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这也正是为什么一些学者将政府购买服务直接等同于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是全球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中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政府面对财政支出有限和公共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为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提供效率。政府购买服务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拓展了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契约化的途径,将原来由政府单一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外包或委托给企业或民间组织,增加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扩大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规模。供给主体的增加带来了直接竞争或隐性的间接竞争,提高了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2.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有标准化和宽泛化两种方式

    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实际上是政府向民间组织采购公共服务,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定义。该《采购法》指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2]并专门强调在采购法中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虽然目前我国政府服务类采购资金所占数额较低,且主要面向企业采购,但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显然亦属于所购服务之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特别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由于目前针对《采购法》具体操作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所列举的十大类服务项目都是针对政府部门提供的行政后勤和辅助性服务,而没有把针对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其中。另外,关于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认定,一直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只有竞争性招投标才算购买,也有人认为采用合同管理的才算购买,还有人把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和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列入购买服务范畴。关于购买方式的不同看法,决定了购买服务的不同范围。也正是因为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以至于有学者把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看作是一个伪命题。[3]

    当前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没有明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现实状况,以及关于何为购买公共服务的争议,既导致了目前各地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财政操作办法,也造成了对政府购买民间组织公共服务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具体操作上的五花八门。

    从目前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来看,采用合同制购买是最没有争议的购买方式,被一致公认为属于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