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2月 |
我国社会组织腐败现象虽不突出,但的确存在违规和腐败行为,具体表现为收费不合理、不规范,违背公益宗旨、假公济私,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小金库等现象。导致腐败产生的原因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存在监管漏洞等方面。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社会组织预防腐败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的社会组织预防腐败机制。
Irregularities and corruption are uncommon but do exist in the practice of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in China,including arbitrary charges,lack of regularities,going against public purpose,working for one’s own ends in public affairs,having little coffers and etc. Corruption is due to the imperfect legal system,regulations and related systems,and supervision loopholes. The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of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on based on the reference to the positive experiences gained by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本文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根据现有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实践,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正式规范使用,始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得到进一步确认。[1]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社会组织形成了覆盖广泛、门类齐全、层次有别、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组织体系;形成了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相关政策文件组成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分级登记,以及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在反映公众诉求、激发社会活力,推进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舒缓就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贸易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巩固和发展了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万个,基金会1843个;目前,社会组织仍以较快速度增长。近年来,在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社会组织在规范管理和预防腐败的工作中也取得了较大成效,措施得力,廉洁状况良好,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尽管我国社会组织及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部分社会组织还存在着政社不分,行为不规范,超范围活动,不按规定收取费用,强制、搭车收费,以及负责人超龄、超届和兼职现象突出等问题,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尽管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却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形象,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对社会组织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探究腐败的成因,尽快建立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机制,对于全面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为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发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社会组织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腐败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由于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并不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因此,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中的腐败现象并不突出,但在部分社会组织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违规或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社分工不明确、职能混淆
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化色彩,带有官办的性质,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职能、办公地点、人员、财务等方面的交叉现象很严重。政社不分已成为社会组织最为主要的腐败隐患,社会组织首要的违规现象。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成立时政社不分、体制不顺。一些社会组织由党政部门发起成立,党政部门的领导人在社会组织中兼任主要负责人,并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方法运作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不能正常运行。以全国性社会团体为例,2009年在参检的1722个社团中,共有727个社团存在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现象,占参检社团总数42%,兼职人数多达4460人(次)。类似现象在地方性社会组织中也大量存在,很容易让腐败分子钻空子,如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办公室文教科主任科员余某,在兼任该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一人独揽基金贷款的发放和催收工作,多次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供个人使用,后被依法判刑。[2]
(2)日常运作中政社合一、职能混淆。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事务干预过多,社会组织长期以来依附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政社职能混淆,成为滋生腐败的工具。有些社会组织从重大活动安排、组织机构设置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配备等大小事项,全部由主管部门说了算。有些社会组织将收取的会费、服务性收入或募集的一部分资金上缴给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也将不便报销的费用(交通费、通信费、招待费、职工福利、奖金等)转嫁给社会组织报销,将不方便的收费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收取,再按比例收取管理费,使有些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管部门的“二级单位”或“小金库”。
(二)收费不合理、不规范
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有别于市场经济主体,应以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