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2月 |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巴西政治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巴西非政府组织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非政府组织关注的社会领域不断拓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角色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随着1985年民主政治的恢复和1988年新宪法的出台,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完善,这也从法律层面规范了非政府组织的运行环境,理顺了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角色以及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巴西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角色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它不仅是推动民主政治重建的重要的力量,而且也扮演着政府部门的“合作者”、“监督者”和“督促者”的角色。即使是同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在不同时期或不同领域可以扮演各异的角色,也可以在同一阶段或同一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
Since mid-1980’s,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the Brazilia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enter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the social area focused by the NGOs has been broaden continually,and the social status of the NGOs’ has also been more diversified. With the restoration of the democratic government in 1985 and the formulation of the 1988 Constitution,the Brazilian Legal Framework related to NGOs has been enriched and improved constantly,which helps to regulate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NGOs’ from the legal aspect,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NGOs’,and make clear the social status of NGOs’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GOs and government. The Brazilian NGOs play a diversified role in the society,being both an important force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construction and 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 and government’s partner,supervisor and urger. In addition,an NGO can not only play distinct roles in different periods and areas,but perform diverse functions in the same period and field as well.
巴西对非政府组织的称谓不尽一致,较常见的有民间组织(Organização Civil)、公民社会组织(Organização da Sociedade Civil)、非营利性组织(Organiz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慈善机构(Entidade Filantrópica)、救济团体(Entidade Assistencialista)、公共利益民间社会组织(Organização da Sociedade Civil de Interesse Público)、公共事业机构(Entidade de Utilidade Pública)、社会组织(Organização Social),等等。
形成概念多样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对非政府组织划分标准上的区别,一些称谓主要从公共权利角度反映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和角色,比如公共事务机构、公共利益民间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而另一些称谓则反映的是民间组织形式上的差异,如协会、公民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尽管对非政府组织的称谓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为追求某些利益而诉诸行动的非政府机构”。为便于本文的分析,笔者将这些具有共同特性的组织统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9年,巴西联邦参议院咨询委员会(Consultoria do Senado Federal)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给非政府组织作出了如下定义:“非政府组织是一个有组织的、非营利性的、正规成立的、自主管理的社会团体,它具有在公共政策范畴共同行动、为被排斥在公民权以外的民众合法表达政治意愿的特点”。[1]巴西法律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只能以协会、基金会、宗教组织和政党等四种形式存在。如果不具备宗教和选举目标,所有的非政府组织从法律上看都可以称之为民间协会或私人基金会。[2]根据非政府组织成员构成及其社会目标的性质划分,巴西非政府组织一般可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捍卫组织内部成员自身权利,比如反对种族歧视的黑人组织,反性别歧视的妇女组织,反性倾向偏见的同性恋组织;第二类是为他人谋求权益,比如关注流浪儿童、吸毒的未成年人、人权被侵犯者、性侵犯受害者、被忽视的边缘阶层等。
一 巴西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
(一)巴西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概述
非政府组织在巴西的产生及发展与巴西民主政治和民主社会的建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1889年巴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至今,巴西经历多次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反复,这使巴西形成了一个从寡头政治——有限民主——充分民主的历史特点。1964~1985年,巴西经历了长达21年的军人执政,在这期间,社会运动因军政府的严厉限制和干预受到了极大制约,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中产阶级的壮大,加之国际民主化浪潮的推动,巴西民众的民主和人权意识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逐渐得到释放。
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期军政府管制政策的松动,巴西产生了一批以促进公民权、捍卫权力、争取民主为宗旨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概念才逐渐在巴西得到推广。早期诞生的非政府组织是与当时民众追求自由权利(如妇女自由)等社会运动密切相关的,其中工人和农民争取权利斗争成为当时最典型的社会运动形式。以农村工会为例,1979年加入农村工会的农村劳动者从1973年的290万人增至510万人,而以冶金工人为主的巴西工人运动规模更是在70年代末期的短短几年间迅速壮大,罢工成为工会组织争取政治、经济权利的主要渠道,工会运动提出了增加工资、保证就业、承认工人委员会、保证民主自由等目标。
1985年恢复民主政治后,随着流亡他国的进步人士的回国,巴西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1988年宪法》对民间组织合法性的肯定更是大大推动了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在《1988年宪法》的第五条中,民间团体的自治被作为一种基本民主权而受到了保护。宪法规定“依法建立的(民间)协会和合作社被授予自主权,国家不能干预其内部运作”。20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环境、儿童和青少年、性别和种族歧视等成为非政府组织关注的新问题。与此同时,工会组织和基层社区组织也因为政治环境的改善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另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从军政府时期的敌对转为有限的合作关系,但除少数的非政府组织外,两者之间距离伙伴关系仍有较大距离。
随着20世纪90年代民主政治的恢复和巩固,联邦、州、市三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得到很大改善,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社会计划,并将政府在社会领域的部分职能委托给非政府组织执行。非政府组织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