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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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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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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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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与竞争政策

    作者:田丰 出版时间:2003年02月
    摘要:本文回顾了GATT/WTO框架内竞争政策的历史,分析了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理论,研究了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分歧,并对多哈会议竞争政策领域的成果进行了评价。

    竞争政策问题是作为与贸易相关的议题之一而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讨论范围的。虽然到目前为止对竞争政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1],但基本上都认同竞争政策的中心是促进竞争,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率、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的目的。为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各国竞争政策,创造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国际社会就已着手制定国际竞争规则,相关努力在GATT/WTO框架内也一直没有停止。目前在WTO的诸多协议中已经体现了竞争政策的要素或包含了竞争政策的内容,但是作为维护与管理世界市场正常运行的一种规则——全球竞争政策,却始终处于“缺位”状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制定统一竞争政策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多哈会议上,各成员方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在该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决定把其纳入新一轮多边谈判。

    一 GATT/WTO框架内竞争政策的历史回顾

    竞争政策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拟议中的哈瓦那宪章就要求成员国对影响国际贸易的反竞争行为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限制。在GATT时期,尤其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许多协议都包含竞争政策的内容。在WTO成立后的新加坡会议上,正式建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为开展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奠定了基础。

    1.GATT时期

    1953年和1960年,GATT各缔约方曾就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过磋商,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再加之当时GATT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关税减让谈判上,因而未能形成正式的协议。在东京回合中,有关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被列入了非关税措施的清单(李卓,2000)。

    经过长期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中包含了诸多竞争政策的内容。如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允许成员方政府在某些条件下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或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以避免对市场竞争和技术转移造成负面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成员方有义务参加协商以消除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在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各成员方承诺考虑将来在这一领域制定竞争政策规则。

    2.WTO时期

    经过GATT时期的多轮谈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已大大削减。在外部贸易壁垒不断削弱的背景下,各国国内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逐渐加大,相互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实际引发的冲突不断增加,削弱了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一方面,竞争政策被认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阻止了外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私人反竞争行为会限制市场准入机会,使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受到损害或无效,国家反垄断制度对其他国家可能会有负面的溢出效应(Hoekman,1998);另一方面,仅靠国内竞争政策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来自境外的反竞争行为。双边和地区合作能解决部分管辖权的问题,但均未被广泛接受。各国竞争政策间存在巨大差异,也是造成国际贸易领域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竞争政策的呼声日益高涨。WTO被认为是讨论国际竞争规则的最佳场所。

    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上,发达国家首先提出竞争政策应成为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的议题。在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积极推动下,会议确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来研究因成员国间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影响而产生的问题。1997年4月,WTO总理事会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小组[2],工作范围包括研究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收集成员国贸易政策现状,评估替代性国际合作方式,研究竞争与外国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豁免条款的运用,评估竞争政策对发展的影响及其与WTO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一致性,以及反竞争问题。工作小组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竞争政策将必然成为WTO的谈判议题,但至少大大提高了这一可能性。由于竞争政策问题的复杂性和成员国间的严重分歧,工作小组的进展有限。

    迄今为止,WTO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诸多协议中都体现了竞争政策的要素,一些反竞争行为还被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总体来看,WTO框架下现有的与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范围仅限于在其领土内影响竞争状况的政府措施,没有包括限制市场准入的纯粹商业行为,不能处置企业在出口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也没有要求其成员有竞争政策,更不用说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了(Hoekman and Mavroidis,1994)。在具体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