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2月 |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人类对气候变化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化,气候变化对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环境等的影响日益引起国际社会关注,逐渐成为重大战略问题。1997年,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附件一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制定了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人类社会为防范全气候变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尽管目前《京都议定书》能否最终生效和实施仍存在一定的变数,然而,议定书一旦生效实施,必将给世界经济和国际政治关系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谈判过程
气候变化问题最早来自科学界的关注。1988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成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负责组织世界范围的科学家,每5年对全球气候变化开展一次科学评估活动。根据2001年IPCC最新推出《气候变化第三期评估报告》的结论,[2]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的CO2浓度约增长了33%,20世纪地表平均温度比19世纪升高了0.4~0.8℃。如果人类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到2100年,CO2浓度将由目前的365ppmv(单位体积的百万分之一)上升到550~1000ppmv,全球平均气温大约升高1.4~5.8℃,其变化之快是过去一万年所没有的。全球气候系统在短时期内的大幅度变化,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干旱加剧,海平面上升、厄尔尼诺现象发生频率和强度的增加,以及暴雨、冰雹、洪水等灾害性和极端气候事件影响范围的增大,等等,这些都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防范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严峻挑战,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3个国家和欧共体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该公约规定了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最终目标,确定了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对付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18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166个国家或地区批准或接受该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参与国家最多,影响最广,国际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国际环境公约之一。但是,UNFCCC只是一个框架公约,利益冲突尚未浮现。而围绕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具体减排目标的《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则展现出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大较量。
1.《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发达国家承诺率先减排
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通过了《柏林授权》(Berlin Mandate),决定开始谈判发达国家具体的减排义务,并决定不得为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在公约和“柏林授权”有关规定的指导下,1997年11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旨在落实具体减排行动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规定了量化的减排目标及各方分担的减排义务。根据议定书规定,到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附件一国家在1990年基础上整体减排5.2%,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加拿大各6%,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维持零增长,澳大利亚、冰岛分别将排放量增长限制在8%和10%。欧盟15个成员国将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减排行动。由此,欧盟通过内部谈判将议定书规定的8%的减排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各个成员国。其中,德国承诺减排21%,英国12.5%,承担了大部分的减排量。[3]
同时,为了帮助附件一国家完成其减排义务,议定书引入了国际合作的三个灵活机制(简称“京都三机制”),即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一国家之间或与非附件一国家通过基于市场的合作,实施“海外减排”,以降低其减排成本。其中,CDM是惟一一个涉及发展中国家、基于项目层次的国际合作机制,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义务的同时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格外关注。此外,议定书还就肯定碳吸收汇(sink)可用于完成议定书下承诺指标的作用及遵约机制等重要问题做出规定。[4]《京都议定书》是公约进程中第一座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国际社会为落实公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