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5月 |
一 服务价格的涵义与特点
1.服务价格的涵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许多年以来,我国的服务是没有“价格”的,有的只是“收费”。因而在一般的经济学辞典中,找不到“服务价格”的词条,只有“非商品收费”或“劳务收费”、“服务收费”等传统概念。而对于“服务收费”的一般定义是:在一定场所,利用一定设备、工具、技术和服务性劳动,为消费者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理发、浴池、旅店、洗染、照相、修理、邮电、交通运输、服装加工,以及保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水电、房租、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旅游等项收费。[1]同时,只有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才在统计中作为服务项目价格出现。对此,有人将服务收费与服务价格做了区分,[2]认为两者不能混淆。理由有二:一是服务收费含义不清,没有表明收费的本质及其量的规定性,带有主观随意性,而服务价格从本质上是服务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量上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二是收费只适用于生产者,不适用于消费者,消费者购买服务是付费而不是收费,因而只有价格才适用于买卖双方。我们认为,这种区分是道理的。从实践看,我国长期不承认服务是商品,把服务业当做事业而非企业,服务劳动的报酬即收费,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这种情况下的服务收费与服务价格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基于此,本文所论及的服务价格,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劳动者或服务企业在一定场所,利用一定设备、工具、原料、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某种服务性劳动所收取的一定货币量。服务价格不能等同于劳务价格。服务与劳务,虽然形式上都是人的某种劳动活动的表现,但实质并不一样。其区别主要在于:其一,服务是社会劳动分工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的;而劳务则是人们将自己的劳动能力提供给他人驱使,是生产关系发展的表现;其二,劳动者进行服务生产,必须以其占有劳动力、劳动资料为前提,而劳务活动只需劳动者占有劳动力即可,其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均由消费者提供。因此,服务和劳务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经济范畴。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项目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以及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警察等。我国统计部门现行公布的服务价格项目主要包括:电讯费、邮费、交通费、洗理美容费、文娱费、学杂保育费、修理及其他服务费、医疗保健服务费。
2.服务业价格的特点
①价格构成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较大。服务业以提供服务为主,劳动密集,技艺性、知识性强,在其产品中多数是以劳务活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无形产品。生产成本中原材料及生产工具、设备的转移价值占20%~30%,甚至更少,而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则占70%~80%。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在传统的服务业中,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密集程度较高,机械的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劳动生产率低,服务质量与劳动者的技艺水平关系很大;第二,在新兴的服务行业中,以知识投入为主,知识密集程度较高,对服务人员的文化水平、知识层次、熟练程度要求较高,非一般人员所能胜任。这些特点,决定了在服务业产品价值构成中,新创造的价值占的比重较大,即在服务价格构成中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较大。
②质量差价和地区差价明显。由于服务业主要为顾客提供劳务,消费者对服务的需求和质量需求以相应的收入水平为基础,这就使服务业为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消费者的需要,使同种服务产品的生产存在质量上的差别,表现为同一行业的不同等级,即服务生产的等级性;而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生产力水平、消费水平、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地区的服务生产状况和需求状况,加上服务业具有就地生产、就地消费的特点,决定了同一服务产品在不同地区的生产成本和需求大小的不同,这种服务产品的地域性,最终导致服务产品价格普遍存在质量差价和地区差价。
③服务价格只有销售价格一种形式